[公告] 永裕:公告本公司接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通知書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精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裕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王威程
被告:蔡崇誠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3年度訴字第1489號
4.事實發生日:113/08/2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精奕公司過半數股東於民國113年7月19日共同召開股東臨時會,並進行董監事之全面改
選,選出之新任董事隨即召開新任第一次董事會,推選董事長等。由於本公司及宇程投
資有限公司反對章程修正案及反對違法全面改選董事及監察人議案,而未出席該次股東
臨時會;另,裕達投資有限公司雖出席該次股東臨時會但表明異議而未參與投票。
嗣因本公司認該次股東臨時會未於召集通知載明該次股東會應選董監事人數,而係於股
東會現場始告知應選人數,將使股東無法依應選人數評估投票規劃,進而可能影響董監
事選舉結果,從而與公司法第198條第1項為保護少數股東權益之立法意旨不符,則有同
法第189條『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之嫌。」此有經濟部經商字
第10602403710號函意旨可稽,是公司如採非固定數額董監事,股東會召集權人若提案
全面改選時,應於召集通知中載明該次股東會應選人數,否則即有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
法之違法。故此,此次股東臨時會涉及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法,本公司與裕達投資有
限公司及宇程投資有限公司等股東共同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於民國113年8月14日共
同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出訴請撤銷該違法之股東臨時會決議。
然原告精奕興業(股)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奕仁請求返還精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王威程之
印鑑章各1枚,以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之密碼棒還予原告。
6.處理過程:委請律師處理相關法律程序。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公司財務業務如常運作。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已說明如上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