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立誠:公告本公司違反水污染防制法,經桃園市政府罰緩並限期改善


第21款

1.事實發生日:113/08/27
2.發生緣由:本公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同法第40條第1項裁處
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整,並限期改善。
3.處理過程:本公司將依裁處書規定期限內繳納罰鍰,並派專人接受環境講習2小時,
同時,將檢討改善廢(污)水排放作業。
4.預計可能損失或影響: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整。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已針對廢(污)水排放作業流程予以改善,並將增添
自動監測設備以杜絕人為疏失之機會,並已將改善完成報告及環境檢測機構之水質檢
測報告函送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核備,以後將嚴格執行以避免再次發生。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