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新光金:澄清有關大眾媒體報導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13/09/10
2.公司名稱: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鏡週刊、品觀點
6.報導內容:有關「【吳東亮全面開戰2】外資2週狂吃新光金逾38萬張,2派搶委託書
代價曝光」及「新光金撒錢登廣告?員工氣憤薪資福利墊底」乙事。
7.發生緣由:澄清媒體報導
8.因應措施:
(1)依照公司法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
各股東。本公司目前就113年10月9日召集之股東臨時會會議資料尚在彙總中,開會
通知書及委託書尚未完成製作,遑論寄送予各股東,故該週刊報導有關強迫員工繳
交委託書乙節,實屬造謠生事,企圖損害本公司與員工間之勞資關係,影響本公司
人事安定及打擊員工士氣。
(2)另就近日有以署名為「新光金老員工」之廣告刊登,經部分媒體報導後竟指為
本公司出資刊登乙節,本公司對該等廣告刊載毫無所悉,經查本公司訂有嚴謹之
採購流程,採購廣告須遵循相關規範,本公司並未辦理任何刊登廣告之採購案。
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對本公司之營運並無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