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東森:對聯合報報導之說明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13/10/04
2.公司名稱: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113/10/02 聯合報A14版
6.報導內容:『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所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指控東森
國際公司有「假交易真借款、虛增進銷貨金額」等情事,提告求償新台幣二二六六
萬餘元。台灣高等法院更三審認東森國際財報不實,採「詐欺市場理論」之「推定
因果關係」,昨判東森國際、董事長王令麟等廿五人應賠償。』
7.發生緣由:說明媒體報導。
8.因應措施:本件尚未收到判決書,待收到判決書後將研議上訴事宜,以維護公司權
益,本案並未確定。
9.其他應敘明事項:
(1)投保中心係於民國97年10月27日對本公司及董監等人提起本件民事訴訟,無非
係以本公司有財報不實之情事,但檢察官就本案從未以涉犯係財報不實而起訴,刑
事確定判決亦未有認定本案成立財報不實之犯罪,而且本公司與與嘉食化公司之相
關企業間之買賣大宗物資非但未受有損害,同時獲有利益,本公司確實並無任何背
信及損及股東權益之情事至明,而且在此之前的地院一審、高院上訴審、更一審及
更二皆判決本公司勝訴,故本公司將待收到判決書後研議上訴事宜,以維護公司權
益。
(2)本案對公司財務及業務影響甚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