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媒體產業公會喊新聞有價 盼立法避免不公平競爭


數位經濟時代來臨,大型數位平台的影響力無遠弗屆。跨媒體產業公會今天共同發布新聞稿提出5大聲明,希望儘速立法解決大型數位平台不公平侵奪媒體獲利的現況,議價仲裁依法應於一定期限內完成。

台北市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視CTV)、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民視FTV)、台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視TTV)指出,大型數位平台本身並不投資於編採、製作內容,卻大量取用國內各大新聞媒體耗費人力、物力所生產的內容,進而吸走龐大數位廣告,嚴重影響國內新聞媒體產業,形成極不公平競爭關係。

跨媒體產業公會指出,不只台灣,世界各國媒體均面臨相同困境,澳洲、歐盟、加拿大、美國加州均已由行政、立法部門積極立法、介入,要求扭轉大型數位平台不公平侵奪媒體獲利的現況。

台灣方面,立法院新會期中,多位立委相繼提出法案,包括議價仲裁及設立基金方式,以解決大型數位平台與國內新聞媒體業者之間極度不公平、不對等問題。

跨媒體產業公會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在立法院將對相關法案進行審議前,業界共同提出5大聲明,首先,支持立法保護新聞媒體產業,為落實新聞有價與公平競爭原則,應以強制議價仲裁制度為主要立法精神。

第2,議價仲裁依法應於一定期限內完成。第3、除了議價,若主張採基金撥補方式時,大型數位平台及政府對基金的捐贈應有強制性,且金額必須有明確標準。因機構媒體與非機構媒體的編採、製播人數與營運成本相差懸殊,基金應以媒體受僱人數為準,依比例撥補。

第4,基於媒體自治、自主原則,基金撥補應由參與「我國新聞產業與大型數位平台對話會議」的4大媒體公協會(台北市報業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雜誌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電視學會、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負責制訂發放規則,基金會僅是基本事務性運作,無審查權與補助金額的裁量權,也無權組織審查委員會介入基金發放的審議。

第5,在大型數位平台不透明的演算及分潤機制下,世界各國新聞產業正逢前所未見變局。因此,立法的目標,應在於改善整體新聞產業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