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鴻海:公告本公司第113年度海外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完成訂價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13/10/17
2.公司名稱: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113年度海外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完成訂價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13年9月18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56704號函
公告事項:
一、海外公司債發行總額、債券每張金額、發行價格及預定發行日期:
本次發行總額:美金700,000,000元
債券每張面額:美金200,000元或如超過美金200,000元,為美金100,000元的整數倍數
發行價格:依面額100%發行
預定發行日期:113年10月24日
二、發行利率:票面利率為年利率0%
三、海外公司債償還方法及期限:
(一)償還方法:除本公司債已贖回、購回並經註銷或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利情況外,
本公司債於到期日,將由本公司依面額加計年利率0.00%之收益率(每半年計息一次)贖
回。到期贖回金額將按固定匯率(如下定義)換算為新台幣,並以該新台幣金額按當時
匯率(參考上午十一時Taipei Forex Inc.所顯示之定盤匯率)換算為美金償還。
(二)期限:自發行日起滿五年之日為到期日,到期日為118年10月24日。
四、轉換辦法及重要約定事項:
(一)轉換標的:債券持有人得於轉換期間(定義如下)內,按轉換價格申請將本公司債
轉換為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二)轉換期間:除已提前贖回、購回並經註銷、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法令規定及
受託契約另行約定之停止過戶期間外,於本公司債發行滿三個月之翌日起至(1)到期
日前30日止或(2)債券持有人行使賣回權之日或本公司行使贖回權之日(不含到期日)
前第5個營業日止,債券持有人得向本公司請求將本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新發行之普
通股股份。
現行法令規定之停止過戶期間如下:
1.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
2.如本公司辦理無償配股、配發現金股息或現金增資時,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
首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首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
利分派基準日止。
3.如本公司辦理減資,自本公司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
前一日止。
4.如本公司辦理股票變更面額,自本公司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至新股
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5.其他依中華民國法律或台灣證券交易所規定之停止過戶期間。
前述有關中華民國停止過戶期間之法令如有變更時,應依修訂後法令理。
(三)轉換價格:新台幣300元。
(四)轉換普通股股數:轉換時,以本公司債發行面額乘以訂價日決定之新台幣兌美金
匯率(訂為1美元兌換新台幣32.1860元,下稱「固定匯率」)作為分子,再以請求轉換
時之轉換價格為分母,計算出可轉換為本公司之普通股股數。如有不足一股時,其餘
數將以現金支付,計算至新台幣元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五)轉換價格之調整:轉換價格應依本公司債受託契約(以下簡稱「受託契約」)相關
反稀釋條款調整之。
(六)債券持有人賣回權:除下列情事發生,債券持有人不得要求本公司於到期日前將
其持有之本公司債全部或部分贖回。
1.本公司之普通股股票於台灣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時,債券持有人得請求本公司依提
前賣回價格(定義如後)將持有之本公司債全部而非部份贖回。
2.本公司有受託契約所定義之控制權變動之情事,債券持有人得要求本公司以提前賣
回價格(定義如後)將持有之本公司債全部而非部份贖回。
3.除已被提前贖回、買回並經註銷或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外,債券持有人得於本公
司債發行屆滿三年當日,要求本公司以提前賣回價格(定義如後)將本公司債全部或
部份贖回。
提前賣回價格為本公司債於前述相關事項發生時,本公司依本公司債之債券面額加計
年利率0.00%之收益率(每半年計息一次),以發行日到相關事項發生時當天之經過
日數(依每年360日及每月30日為基礎)計算的金額。提前賣回價格將按固定匯率換
算為新台幣,並以該新台幣金額按當時匯率(參考上午十一時Taipei Forex Inc.所
顯示之定盤匯率)換算為美金償還。
(七)本公司贖回權:
本公司於下列情況,得提前贖回本公司債:
1.在發行滿三年後,如本公司普通股在台灣證券交易所之收盤價格連續二十個交易日
(如遇除權或除息者,於除權或除息交易日至除權或除息基準日之間,採用之收盤價
格,應先設算為除權或除息前之價格)達提前贖回價格(定義如後)乘以當時轉換價
格再除以本公司債面額後所得總數之130%時,本公司得以提前贖回價格將本公司債全
部或部分贖回;
2.超過百分之九十之本公司債已被贖回、購回並經註銷或經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利
時,本公司得以提前贖回價格(定義如後)將本公司債全部而非部分贖回;
3.當中華民國稅務法令變更,致使本公司於發行日後因本公司債而稅務負擔增加或必
須支付額外之利息費用或增加成本時,本公司得以提前贖回價格(定義如後)將本公
司債全部而非部分贖回。公司債持有人得選擇不由本公司提前贖回其持有之本公司債
,但作此選擇之公司債持有人即不得享有任何額外之金額或額外稅賦之補償。
提前贖回價格為本公司債於前述相關事項發生時,本公司依本公司債之債券面額加計
年利率0.00%之收益率(每半年計息一次),以發行日到相關事項發生時當天之經過
日數(依每年360日及每月30日為基礎)計算的金額。上開提前贖回價格將按固定匯
率換算為新台幣,並以該新台幣金額按當時匯率(參考上午十一時Taipei Forex
Inc.所顯示之定盤匯率)換算為美金償還。
五、發行及交易地點: 新加坡交易所
六、資金運用計劃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一)資金運用計畫:支應海外購料所需資金
(二)預計產生效益:減少利息支出
七、對股東權益之主要影響:
本次所發行之海外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若於今年度全數轉換,股本稀釋比率約為0.54%,
對原股東股權稀釋比例效果尚屬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