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明揚:更正-公告本公司與明安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股份轉換基準日後,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請求轉換程序(更正事實發生日)


第53款

1.事實發生日:113/11/01
2.公司名稱:明揚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與明安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安公司」)將於113年11月29日
(股份轉換基準日)完成股份轉換,為使本公司所發行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
(以下簡稱「明揚一」)之債權人充分了解其在股份轉換基準日後之權利,本公司特
此通知明揚一債權人,於股份轉換基準日後,得向本公司申請將明揚一轉換為明安
公司普通股,或持有明揚一至到期日之次日起算第五個營業日內,由本公司依債券
面額以現金一次償還。
6.因應措施:
一、本公司與明安公司於113年4月15日雙方董事會通過並簽訂股份轉換契約,約定
以股份轉換之方式使本公司成為明安公司100%持股之子公司;於113年5月27日經明
安公司報告股東常會及本公司股東常會決議通過,並取得相關主管機關核准,於
113年10月8日雙方董事會決議通過,股份轉換基準日定為113年11月29日。
二、由於本公司股份將於股份轉換基準日終止上櫃,依照相關法令規定明揚一亦將
於同日終止櫃檯買賣,考量明揚一債權人之權益,本公司與明安公司業於上開股份
轉換契約第十三條約定:本公司於111年10月7日所發行之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
司債尚流通在外者,除於股份轉換基準日前業經債權人賣回或行使轉換權者外,該
等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持有人於本公司取具相關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依相關法令、該
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規定,以及上開股份轉換契約所定換股比例,於股份轉換基
準日後,轉換為明安公司之普通股,不須另取得雙方股東會同意。為免疑義,股份
轉換基準日後,上開換股比例不依未來雙方之除權息結果調整。
三、明揚一之轉換程序及相關時程,說明如下:
(一)明揚一自113年11月21日起停止櫃檯買賣,並自113年11月29日起終止櫃檯買賣
。另依據明揚一發行及轉換辦法相關規定,自113年11月25日起至113年11月29日止
為明揚一停止轉換期間。
(二)自113年11月29日起,至明揚一到期日 (114年10月7日)止,除明揚一發行及轉
換辦法規定之停止過戶期間,或依明安公司(1)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2)無
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15個營業日
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3)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
始交易日前一日止,(4)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
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外,明揚一債權人得隨時向本公司申請,依明揚一最新轉
換價格及上開股份轉換契約所定換股比例(即本公司普通股1股換發明安公司普通股
0.54股),將明揚一直接轉換為明安公司普通股,按明揚一目前轉換價格新臺幣
70.5元及換股比例計算得出新臺幣130.6元,明揚一每張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得轉
換為明安公司普通股765股。日後若明揚一之轉換價格依該發行及轉換辦法而有變
更,將另行公告。
明揚一債權人欲依前述申請將該可轉債轉換為明安公司普通股者,其轉換程序如
下;日後若有變更,將再予另行公告。
1、債權人至原交易券商填具「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
(註明轉換),並檢附相關文件,由交易券商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集保公司)提出申請。
2、債權人務必填具「債權人轉換同意書」,並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最遲請
在向原交易券商提出申請轉換日後之第二個營業日(含)前,將「債權人轉換同意
書」正本寄(送)達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凱基證券(股)公司股務代理部;若未同
時備妥第1、2點之文件者,視同申請轉換資料不完備,股務代理機構得予以退
件辦理。
「債權人轉換同意書」請至明安公司(投資人關係/股東專欄/投資人聯絡窗口,
或本公司(公司債債權人轉換同意書)官網下載或向上開股務代理機構索取。
明安公司網址:
https://www.adgroup.com.tw/page/about/index.aspx?kind=117&lang=TW
本公司網址:
https://www.launchtech.com.tw)
3、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及「債權人轉換同意書」正本寄(送)達股務代理機構,
於送達時即生轉換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並於送達後5個營業日內完成轉換
手續,直接將明安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撥入債權人之集保帳戶。
(三)明揚一債權人不欲轉換取得明安公司股份者,仍得依該可轉債發行及轉換
辦法行使其權利,併予敘明。
四、明揚一過戶事宜:明揚一將於113年11月29日終止櫃檯買賣,日後凡持有
該債券而尚未辦理過戶之債權人,請於非停止過戶期間內,至原交易券商填
具相關過戶表單,並檢附完稅稅單及相關文件,由交易券商向集保公司提出
辦理。
五、對上述如有疑問,請洽下列股務代理機構
(一)113/11/17以前洽
1、台新綜合證券(股)公司股務代理部
2、地址:104台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一段96號B1
3、電話:(02)2504-8125
(二)113/11/18以後洽
1、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2、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2號5樓
3、電話:(02)2389-2999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