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樺晟: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113年第二次私募普通股定價及相關事宜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11/13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經濟部91年6月13日
經商字第09102122160號函所訂相關函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4.私募股數或張數:4,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於不超過普通股15,000,000股數(含)內之額度,於股東會決議之日
起1年內分1至3次辦理。
預計私募股數,於各次實際辦理時,得將先前未發行股數及/或後續預計發行股數全數
或一部併同發行,惟合計發行總股數以不超過15,000,000股為限。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依據本公司113年6月25日股東常會決議,本次私募普通股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
價格之八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私募普通股之參考價格係以下列二基準計算
價格較高者定之:
A.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
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為每股新台幣12.26元。
(3)私募價格係遵循主管機關發布之相關法令定之,考量引進私募對象 及私募股票
三年不得流通之限制,予以20%之折價,並經圓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林錦華會計師
出具私募證券價格合理性之獨立專家意見在案,故公司私募普通股之價格以不低
於參考價格之80%做為訂價依據,尚在上述評估之合理價格區間內。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用以投資公司新事業體、償還銀行借款、充實營運資金。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資本市場狀況、籌募資本之時效性、可行性、發行成本
及引進策略性投資人之實際需求,而私募有價證券受限於3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
,可確保本公司與策略性投資人之長期合作關係,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擬以私募方
式發行普通股。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113/11/13
11.參考價格:每股15.32元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12.26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
同,惟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3年內,除證券交易法第 
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不得對其他對象再行賣出。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在
本次私募普通股自交付日起滿3年後,視當時狀況依相關規定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私募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並申請上市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繳款期間:113年11月13日至113年11月27日止。
(2)本次私募現金增資基準日為113年11月27日。
(3)私募繳款期間、現金增資基準日若有變動,或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意見、或客
觀環境改變,相關等未盡事宜而需要變動時,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