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迅得:公告迅得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迅得二,代碼:64382)發行公司行使債券贖回權暨訂於114年03月21日終止櫃檯買賣等相關事宜。



第51款

內容:依迅得二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發行公司於114年02月19日至114年03月20日行使債券贖回權,贖回權價格為債券面額之100.0000%
(一)、依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若本轉換公司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面額之百分之十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
以掛號寄發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
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予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
第五個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
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且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公司贖回權之行使。
本公司執行收回請求時,應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
全部流通在外之本轉換公司債。
(二)依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
若債券持有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
股務代理機構者(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本公司將於債券收回基準日
後五個營業日內,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
(三)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行使贖回權暨終止櫃檯買賣日之相關事宜如下:
(1)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114年02月19日
(2)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114年02月19日至114年03月20日
(3)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14年03月20日
(4)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14年03月21日
(5)債券收回價款及發放日期: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並統一於114年03月27日
以匯款或郵寄支票方式支付予各申請人,匯費(郵資)自收回價金中直接扣除。
(四)債券收回手續暨應備文件:
(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申請書可至各證券商取得,
註明:贖回,並填妥持有人之匯款銀行帳號及加蓋集保帳戶印章)。
(2)證券存摺,向往來券商辦理債券收回手續,由往來券商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公司」)提出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
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申請撤回。
(3)凡持有本轉換債而欲行使收回之債券人,自債權收回之前一營業日至屆滿之前一營業日止
(即自民國114年02月18日起至民國114年03月19日止),向往來券商申請辦理收回手續。
(五)如債券持有人不欲公司行使贖回權,擬請求將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最遲
應於114年03月24日前至往來證券商辦理轉換手續。
(六)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一段96號B1,電話:(02)2504-8125)
警語:請投資人注意,具有請求轉換資格者,如未於114年03月24日前以書面請求轉換,本公司將按面額計算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系統開發、資訊提供: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台灣證券交易所、櫃買中心、台灣期貨交易所
本資料僅供參考所有資料以台灣證券交易所、櫃買中心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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