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李洲:澄清媒體報導



第53款

1.事實發生日:114/11/24
2.公司名稱:李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奇摩新聞、中時新聞網、聯合新聞網、鏡周刊、太報...等
6.報導內容:上櫃LED大廠李洲科技董座李明順 違反證交法遭起訴
7.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11年5月6日發布重大訊息,經會計師核閱111年第1季財報後,
對本公司部分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5號規定,
其收入係屬代理關係產生,故銷貨收入應減除銷貨成本後以淨額表達,
本公司已依會計師核閱後結果調整修正111年1月合併營業收入淨額及
111年1月累計合併營業收入淨額、111年1-2月累計合併營業收入淨額、
111年1-3月累計合併營業收入淨額並重新上傳,本公司公告之111年
第1季財報已依淨額法認列相關營收,為避免投資人誤解,特此澄清。
8.因應措施:本公司負責人尚未收到起訴書,俟收到起訴書後將依法發布重大訊息。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系統開發、資訊提供: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台灣證券交易所、櫃買中心、台灣期貨交易所
本資料僅供參考所有資料以台灣證券交易所、櫃買中心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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