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廣積:修訂本公司國內第六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讓辦法
第11款
1.事實發生日:114/12/08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1/10/04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1)本公司民國111年10月04日董事會通過並公告「國內第六次無擔保轉換公司
債發行及轉讓辦法」。
(2)辦法修正前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得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屆滿3個月之翌日(民國112年2月23日)
起,至到期日(民國116年11月22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
(二)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
過戶日前15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三)辦理減資之減資
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1日止、(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
轉換(認購)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1日止之外,得隨時透過交易
券商轉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向本公
司股務代理機構請求依本辦法規定將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
通股股票,並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十五條規定辦理。
前項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
營業日。本公司並應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期間。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5月5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82105號函修訂「發
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規定,放寬轉換公司債之持有人於股
東會停止過戶期間,得依發行人所定之轉換辦法隨時請求轉換,以提升投資
人權益。
(2)辦法修正後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得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屆滿3個月之翌日(民國112年2月23日)
起,至到期日(民國116年11月22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
(二)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
過戶日前15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三)辦理減資之減資
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1日止、(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
轉換(認購)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1日止之外,得隨時透過交易
券商轉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向本公
司股務代理機構請求依本辦法規定將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
通股股票,並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十五條規定辦理。
前項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
營業日。本公司並應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期間。前項依法
停止過戶期間不得轉換之限制,不包括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之停止過戶期間。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國內第六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
轉讓辦法」修正後,將於公開資訊觀測站連續公告30日,債權人得於公告期
間向本公司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