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詠勝昌*:公告本公司負責人訴訟案案件進度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董事長吳書杰、友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書杰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000015號、
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000014號。
4.事實發生日:114/12/1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之民事訴訟,最高法院112年台上字第001241號於112/06/07裁判
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案號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000015號之訴訟。
(2)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之民事訴訟,最高法院112年台上字第001242號於112/06/07裁判
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案號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000014號之訴訟。
6.處理過程:
(1)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000015號之訴訟:經114年12月10日查詢司法院系統本件主文
為:「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被上訴人
與破產人吳泰吉間,就轉讓附表一編號6所示詠勝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0萬股之債權行為
及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被上訴人應將所持詠勝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0萬股回復登記
為上訴人所有。其餘上訴駁回。廢棄部分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除確定部分外)
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駁回上訴部分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
負擔。」
(2)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000014號之訴訟:經114年12月10日查詢司法院系統本件主文
為:「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被上訴人
與破產人吳泰吉間,於民國102年12月23日所為轉讓詠勝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35萬股之
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被上訴人應將詠勝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35萬股回復
登記於上訴人名下。其餘上訴及變更之訴駁回。廢棄部分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
(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駁回上訴(含變更之訴)部分第二審及
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待當事人收獲法院判決後,再研議後續相關法律程序。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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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台灣證券交易所、櫃買中心、台灣期貨交易所
本資料僅供參考所有資料以台灣證券交易所、櫃買中心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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