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泰合:(補充說明)本公司TAH3311抗血栓口溶膜505(b)(2)新劑型新藥藥證申請接獲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查驗文件退件(Refusal To File,以下簡稱RTF)
第44款
1.事實發生日:114/11/26
2.公司名稱:泰合生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針對本公司114年11月26日發布之重大訊息「本公司TAH3311抗血栓口溶膜
505(b)(2)新劑型新藥藥證申請接獲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資料不完全
通知」內容,補充說明如下:本公司美國時間11月25日(台灣時間11月26日)
,收到美國FDA之RTF函,本公司TAH3311抗血栓口溶膜505(b)(2)新劑型新藥
藥證申請資料不完全,未進入實質審查,摘述RTF函之主要內容如下:
(1).藥品安定性資料不足(insufficient stability data)
(2).未取得密封容器(Container Closure Components)之相關藥品主檔(Drug
Master File,以下簡稱DMF)的授權信(Letter of Authorization,以下簡稱
LOA)以讓FDA可進行審核其DMF文件。
(3).未提供製程中的離型膜(PET liner film)之DMF的LOA。
(4).未提供離型膜之E&L(可萃取物Extractables/可浸出物Leachables)風險
評估或試驗結果。
6.因應措施:本公司因應措施如下列所述:
(1).藥品安定性資料不足:本公司需送審每個劑量各3批12個月的安定性資料,
本公司於FDA審查期間接獲FDA來函(Information Request)通知時已回函表示
將於11月28日補件(美國時間9月30日送件後第60天即11月29日,FDA需確認是
否進入實質審查),然FDA 11月25日發出RTF,致本公司無法依原排程於11月
28日完成補件,惟本公司已備齊資料待下次NDA檢送。
(2)未取得密封容器(Container Closure Components)之 DMF的LOA以讓FDA可審核
其DMF文件:包材廠針對此項包材並未送DMF,本公司已要求包材廠申請DMF。
(3)未提供製程中的離型膜(PET liner film)之DMF的LOA:離型膜已具備DMF,本
公司於FDA審查期間接獲FDA來函(Information Request)通知時,已向該廠
商取得LOA,然FDA11月25日發出RTF,致本公司無法依原排程於11月28日完
成補件,惟本公司已備齊資料待下次NDA檢送。
(4)未提供離型膜之E&L(可萃取物Extractables/可浸出物Leachables)風險評
估或試驗結果:本公司在提交藥證申請(NDA)文件時已檢送產品安定性分析
相關文件,檢測產品於包材內不同時間下雜質產生等測試數據報告符合標
準,已可證實離型膜並不會在生產測試滲透或漏至產品上,且同前述第3點
,本公司亦已取得LOA可供FDA審核,本公司評估包材商之DMF文件通常有包
含E&L之研究報告,然為求穩健本公司亦同時準備E&L研究報告。
綜上,本公司將儘速備妥相關資料並與US FDA召開Type A會議確認文件後,再
次向US FDA申請藥證。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