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炳強:保護關鍵基礎設施立法以機構為單位 只以罰款方式處理


港府建議立法,要求關鍵基礎設施的營運者承擔法定責任,採取適當措施加強電腦系統保安能力。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2日)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表示,絕大部分受規管對象是有規模的大機構,中小企及一般市民不受影響,擬議條例只會要求「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承擔起保護「關鍵電腦系統」的責任,絕不涉及系統內的個人資料和業務內容。

鄧炳強指,立法原意並非懲罰營運者,旨在減低必要服務因網絡攻擊被擾亂或破壞的可能,但為了確保條例能有效實施及執行,條例必須訂定相關的罪行及適當的罰則,刑罰會以機構作為單位,並只會以罰款方式處理。

若相關違規行為涉及觸犯現有刑事法例,例如虛假陳述、行使虛假文書或其他詐騙相關罪行,涉事人員亦有機會負上個人刑事責任。

鄧氏補充,參考外地同類法例罰款水平,計劃將罰款訂於50萬至500萬元,而目前部分必要服務行業,已經受法定監管機構規管,包括金管局和通訊事務管理局,政府建議將相關機構訂為「指定監管機構」,負責監管營運者履行保護關鍵基礎設施的責任,按機構原有做法,可就不合規企業「釘牌」,相信比起條例本身罰款更加有效。(da/k)~

阿思達克財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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