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律師涉淪詐團軍師!北檢起訴組織犯罪 建請重判首謀鄭鴻威9年刑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認定以鄭鴻威為首的16名律師集團,涉利用陪同詐騙集團車手偵訊等機會,把應保密的筆錄、扣案贓款數額等資訊透露給詐團,助其控管風險,13日依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刑法》洩密、《洗錢防制法》等罪起訴,起訴律師人數之多,前所未見,並建請台北地院重判鄭9年以上徒刑;另起訴助理林佳毅與會計師李昊承等2名共犯。



北檢指出,以鄭鴻威為首的16名律師涉當詐團軍師,已構成成立犯罪組織要件,首謀鄭鴻威依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指揮犯罪組織(可處3年以上10年以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同條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32條第3項「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可處1年以下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可處7年以下刑,併科新500萬元以下罰金)」罪嫌起訴。



楊雅涵、李明潔、黃耕鴻、賴季倉、林聰豪、張作詮、廖瑞銓、陳漢笙、湯建軒、鍾燦鴻、曾彥鈞、官厚賢、蔡崇聖、李佳玟、朱一品等15名律師,被訴「參與犯罪組織」、「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嫌。



幫忙派案與聯繫的助理林佳毅,涉犯「參與犯罪組織」、「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嫌;提供電子錢包、幫忙出金送金的會計師李昊承,被訴「參與犯罪組織」、「洗錢」罪嫌。



北檢指出,鄭鴻威為執業律師,於2023年間加入連姓男子所屬的「銀河車隊-美國」詐騙集團(另案偵辦中),負責處理該集團旗下車手被檢警查緝後的相關法律事務,內容包含被查緝前的防範措施、查緝當下與檢警的應對、查緝後由其自行或指揮安排派案律師擔任落網車手辯護人,以監視車手是否供出上游成員。



北檢控訴,鄭鴻威藉由陪同落網車手偵訊,取得偵查中的筆錄內容、車手是否遭羈押、扣案的贓款數額等資訊,並告知詐團成員,以利上游成員管控風險、調派人力及認列虧損,藉此維持詐團存續運作。



楊雅涵、李明潔、黃耕鴻等13名律師,明知鄭鴻威替詐團處理法律事務,竟進入鄭的旗下,於詐團車手被逮時,接受鄭親自或委由事務所法務助理林佳毅安排擔任辯護人(楊雅涵10案、李明潔3案、張作詮3案、朱一品13案、黃耕鴻8案、賴季倉11案、曾彥鈞4案、官厚賢4案、廖瑞銓3案、陳漢笙24案、蔡崇聖11案、鍾燦鴻4案、李佳玟3案),利用陪同製作警詢、偵訊筆錄及聲請羈押閱卷機會,以文字、口述或其他方式,將筆錄內容、羈押聲請書等偵查資訊告知鄭,再由鄭轉知所屬集團上游。



律師賴季倉另接受鄭鴻威派案,轉派林聰豪(10案)、湯建軒(6案)2名律師擔任車手辯護人,2人利用相同手法把等偵查內容告知賴,由賴轉知鄭,再通報詐團上游。



身為會計師的李昊承,明知鄭鴻威是詐團軍師,仍於2023年間某日,將名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及虛擬錢包提供給鄭,作為收受詐團支付報酬使用。鄭鴻威拿到李的帳戶資訊後,即將虛擬錢包地址提供給詐團,用以打入作為報酬的虛擬貨幣,並指揮李昊承不定期將收受的款項,轉匯至鄭名下的台新銀行帳戶。



北檢調查金流,發現2023年8月17日至同年12月1日間詐團所打入的虛擬貨幣,經李昊承兌換為現鈔,提領共計1270萬4901元至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並轉匯1216萬6500元至鄭的台新銀行帳戶內,差額53萬8401元為李的報酬。



此外,律師黃耕鴻擔任邵姓被告的辯護人,竊錄2023年11月2日的偵查庭過程中,傳給與另名律師楊雅涵。2023年間,黃耕鴻擔任郭姓被告的辯護人,接受郭女男友請託,仍引薦楊雅涵、李明潔等律師擔任同案其他被告辯護人,並要求楊、李二人於律見在押的吳、古兩名被告時,回報被告陳述內容或寄會客菜、寄物等需求,以利黃把資訊回報郭女或其所屬詐團的上游成員,用以進行對應的訴訟策略或出資協助在押被告。



北檢批評鄭鴻威身為律師,明知連男等人是詐團重要幹部,卻未潔身自愛,恪遵法令及職業倫理,仍與之勾結、扮演軍師角色,維繫詐團存續,重創律師職業形象,迄今僅坦承部分洩密犯行,對於洗錢、組織犯罪部分仍矢口否認,犯後態度不佳。



北檢考量鄭鴻威所為已嚴重妨害國家司法對重大犯罪的追訴及處罰,建請北院從重量處9年以上刑,以儆效尤。本案由主任檢察官劉仕國、檢察官王文成指揮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偵辦,經執行4次搜索,13日偵查終結。



至於16位涉案律師的不法犯行,北檢除依法起訴外,另就違反《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部分,簽分「律他」案,於調查後移付「律師懲戒委員會」追究懲戒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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