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台裝電動百葉窗 北市府:不符合「此條件」算違建 查報拆除!





文/住展雜誌



越來越多民眾為了防止日照西曬、防颱擋雨、隱私保護、防蚊減塵等因素,在陽台加裝電動式升降百葉窗,形成類室內的環境,增加使用空間。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表示,房屋建照在2006年後取得者,若軌道式或固定式的百葉窗在葉片完全展開時,最低透空率未達70%以上,屬於應查報拆除的違建,呼籲民眾安裝前可洽詢建管處,避免遭到檢舉拆除的損失。





經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為保護家有12歲以下孩童及65歲以上老人,住戶可在外牆開口或陽台,安裝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的防墜設施。又根據《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20806442號令》,防墜設施包括防墜格柵、防墜圍籬(隱形鐵窗)、連桿窗止器、門扣安全鎖等,且需具有簡易拆卸、開啟或破壞的特性,而電動百葉窗並不在防墜設施項目中。



建管處說明,根據《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10條規定,領有使用執照的建築物,2樓以上的陽台加窗或1樓加設的門窗,如果沒有突出外牆或陽台欄杆外緣,且原有外牆未拆除者,若經民眾檢舉,建管處將拍照列管。但建照所載發照日為2006年1月1日以後,陽台不計入建蔽率、容積率者,則將查報拆除。



換句話說,如果是2005年底以前取得建照,外牆未拆除者,住戶在陽台欄杆加設固定式或軌道式百葉窗,則拍照列管;如屬2006年以後的建照,加裝軌道式或固定式的百葉窗,應符合《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9條的規定,也就是最低透空率需達70%以上,且面臨道路或基地內通路,並留設至少一處有效開口。



建管處表示,拍照列管屬違建違法情節輕微,或既存違建得列入分類分期程序處理,而予以之拍照建檔,暫免查報處分,但經認定有妨礙公共安全、公共通行,仍將查報拆除,民眾裝設前應詳加了解或洽詢建管處,以免遭受不必要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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