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利益逾200億元 北院「偏向維護公共利益」裁定柯文哲羈押禁見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因京華城容積案遭北檢聲押,歷經無保請回、檢方抗告成功後,北院5日下午重開羈押庭,傍晚法官呂政燁做出裁定結果,柯文哲確定遭羈押禁見,待查明有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柯文哲下午5點50分步上囚車,雙手上銬,不發一語。
呂政燁指出,柯文哲經訊問後,不爭執聲押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陳述、相關卷證資料等。柯文哲明知容積增加過高、給京華城超過560%,全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慶京的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200餘億元。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嫌疑重大。
裁定內容指出,依據聲押書所述內容及偵查檢察官掌握案情,雖形式上已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要件,但柯文哲所為,究僅是單純圖利沈慶京、或是與沈慶京期約、甚至收受違背職務賄賂,仍有待偵查檢察官依調查所獲的具體證據查明。
法官呂政燁也在裁定中說明,偵查屬於浮動狀態,隨著證據及資料獲得逐漸形成具體的犯罪輪廓,甚至轉成賄賂罪重刑,柯文哲為避免受到重刑,縱然暫時坦承部分事實,將來仍可能避重就輕、翻異前詞,甚且勾串共犯或證人。
由於柯文哲所述仍與已羈押的沈慶京、應曉薇、彭振聲等所述不一,為保障柯文哲將來反對詰問權及證人證言的貞潔,加上目前所涉犯最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部分,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確有事實足認柯有因犯重罪,而有滅證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法官考量柯文哲的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之動態平衡,並審酌《憲法》比例原則,尤其《刑事訴訟法》對勾串共犯或證人並無有效預防規定,亦無法如《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僅能在被告逃匿時沒入保證金之具保擔保之;為保全證據,經衡量本案為貪污犯行,造成沈慶京獲有200餘億元的不法利益,影響社會層面深遠,應偏向公共利益維護。
綜上,法官認為確實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替代,而有羈押柯文哲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105條第3項規定,決定將柯文哲羈押於台北看守所,並禁止接見、通信。柯文哲已解返回北檢,預計以專車直送北所,約傍晚5點55分發車。
偵辦京華城容積案的北檢,是在8月31日傍晚向法院聲押柯文哲,北檢主張,柯文哲在京華城容積案中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的「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以及第4條第1項第5款的「違背職務收賄罪」,均為本刑5年以上重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滅證、串證之虞。
當時北院羈押庭法官朱家毅認為,羈押的先決要件「犯罪嫌疑重大」,指的是「很有可能如此」、「有犯罪之高度可能性之程度」,京華城獲得20%的容積獎勵,客觀上確有違法情形,監察院曾提案糾正,認不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4條」(無「當地分區發展計畫」)、不符合「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與都市更新性質不同),以及不符合公益性、對價性。
但朱家毅認為,柯文哲並非都委會的與會人員,無從直接知悉開會情形,亦無相關專業,信賴形式上具專業性且多數決的都委會決議,以及具相關專業的副市長彭振聲(羈押禁見)意見,依目前卷證資料,「尚存有其他合理解釋之空間」,未達「有犯罪之高度可能性」程度。朱家毅最後以不能尚無法認定柯文哲對於彭振聲、替京華城奔走多時的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應曉薇(羈押禁見)等人主導的都委會形成違法決議行為,已有所知悉或指示,也不能認定柯主觀上「明知」20%的容獎違法,不符合「犯罪嫌疑重大」要件,2日諭知柯文哲無保請回。
北檢不服,2日隨即約談都市時任都市發展局總工程司邵琇珮、3日就訊羈押在台北看守所的彭振聲,並整理之前約談的威京集團子公司「鼎越開發」前董事長朱亞虎,取得3人的關鍵重要證述,3日提起抗告。
4日傍晚,高院撤銷朱家毅的裁定,直指依彭振聲(羈押禁見,已提抗告)、朱亞虎、邵琇珮等同案被告證述,佐以朱亞虎與應曉薇(羈押禁見)相關對話紀錄、扣案被告隨身物品記載內容,再參酌朱亞虎受僱於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羈押禁見)的目的、沈慶京行賄應曉薇犯罪嫌疑重大、柯文哲積極介入京華城案等客觀情狀,柯文哲是否如其主張「相信具專業性且為多數決之都委會決議」,而對本案情節毫無所悉或未曾懷疑,仍有究明必要。
高院認為,一審北院未針對檢察官所提出的全部事證予以綜合評價,遽認檢察官未釋明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尚非妥適,評議後認定「檢察官抗告為有理由」,撤銷原無保請回的裁定,發回北院更裁。
北院5日早上9點半召開更裁庭,承審法官呂政燁突然跟檢察官跟律師諭知,法院應公平對待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檢察官既限制辯護人閱卷(只能抄寫,不能影印),為保障被告憲法上之防禦權,檢察官不得於發回更裁程序提出新事證,以免造成突襲,致被告及其辯護人不及防禦;即便仍提出,法官也會不予審酌。雙方針對法官此部分的裁示,並未表達反對意見。
5日下午2時北院續行審理,法官呂政燁在排除彭、邵、朱等三人新的關鍵證詞後,仍認為北檢當初聲押的原因基礎已經足夠,柯文哲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勾串、滅證之虞,裁定羈押禁見,5點55分用囚車把柯載往北所關押。
上稿時間:17:22
更新時間:17:40(新增羈押禁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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