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修法多數違憲 立院配合運作



【記者蕭文彥台北報導】國會職權修法遭判部分違憲,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8日邀請立院秘書長周萬來報告。周萬來26日表示,會配合處理相關行政支援工作。

憲法法庭做出民國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結果,國會職權修法部分違憲、部分合憲。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8日將邀請立法院秘書長周萬來,就「憲判第9號之國會行使職權的困境與未來」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周萬來在報告書說,有關立法程序部分,憲法法庭判決指出,立法程序雖存有瑕疵,惟尚未悖離憲法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上開法律尚不因立法程序瑕疵而牴觸憲法。立院有關議事表決方式的決定與實際運作,憲法法庭判決結果予以肯認係屬立院國會議事自律範疇。

關於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部分,周萬來表示,憲法法庭判決認為,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規定,僅賦予立院得被動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權,總統並無赴立院為國情報告之憲法義務。其餘有關國情報告常態化、指定國情報告內容或要求總統答復部分,均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失其效力,對此判決予以尊重。

關於質詢部分,周萬來表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除第1項後段增列不得反質詢與第2項及第4項部分內容未牴觸憲法外,憲法法庭判決其餘各項皆違憲失其效力,判決結果與修正前之原條文幾無二致。

關於人事同意權部分,周萬來指出,憲法法庭基本上肯認人事同意權審查程序屬國會自律範疇,原則上合憲;另被提名人於書面答復相關問題及列席說明與答詢前,不負任何具結義務,且不得裁處罰鍰,立院在相關審查程序後僅得為同意與否之決定。

他強調,未來院會或委員會有關同意權審查程序,將以未經宣告違憲的新規定運作。2024/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