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復合未果恨心殺女友 國民法官判刑無期二審維持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基隆地方法院第一件國民法官審理案件,陳姓男子去年與劉姓女子分手後,在劉女返回同居處拿衣物時,要求復合未成,劉女欲離去時發生爭執,陳男竟持菜刀砍殺劉女致死,並大喊「要死大家一起死」;國民法官法庭審理3天後判陳男無期徒刑,陳男就量刑上訴二審;高院今(19)日認陳男不符自首要件,原審判決並無違誤,駁回上訴,維持無期徒刑原判。可上訴。
陳男與劉女本是同居的男女朋友,之後劉女想搬出同居住所,去年7月12日在友人陪同下,返回與陳男同居住處拿取衣物,友人則在1樓等待。
陳男在劉女走入屋內客廳後,隨即將該處鐵門關上,並與劉女於租屋處內交談,之後,劉女想開啟鐵門而走到門口時,陳男即動手拉住劉女阻止其離去,2人因而發生拉扯。
之後陳男將劉女拉扯至廚房,過程中先以手掐住劉女脖子,並向其稱「要死大家一起死」,隨即以右手從廚房流理臺下方取出菜刀,待劉女無法行動後,朝劉女之左後頸砍殺多刀,致其頸椎、脊髓、椎動脈銳器傷斷離及大量出血,而當場死亡。
陳男到案後坦承犯罪事實,基隆地院國民法官審理時,陳男的辯護律師主張被告自首,應減輕其刑。
不過,國民法官法庭根據處理員警的證述,陳男殺害劉女後並無任何自首之積極行為,於員警到達犯罪地點門口時並要求陳男開門時,並未立即開門,持續以換衣服等理由推拖拒不開門,於犯罪地點清洗血跡、將兇器菜刀放到廚房水槽等滅證行為。國民法官因此評議陳男並不構成自首,無從依此減輕其刑。
陳男仍就是否構成自首的量刑上訴二審。
高院合議庭審酌認為,員警據報到場時,經在場之報案人告知,屋內發生家庭暴力案件,是同居在該址之一男一女,員警敲門後被告拖延數分鐘始開門,其間僅有被告傳出聲音,員警當時認為情況急迫,屋內的被害人可能已無生命跡象。
被告陳男之後雖開門向員警表示殺死被害人要自首,但並非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犯罪事實及犯人之前向警坦承犯行,不構成自首。原審認定被告非自首,核無國民法官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情形,被告執此指摘原判決量刑違誤,並不可採。
合議庭指出,審酌被告因被害人多次欲分手,其挽留不成,為本案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刺激,被告持菜刀朝被害人左後頸部砍數刀致當場死亡之犯罪手段、與被害人之關係,及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品行、犯罪後態度,並考量被害人家屬之意見等一切情狀而為量刑,並無忽略極為重要的量刑事實、對重要事實的評價有重大錯誤、量刑裁量權的行使違反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等情事。因此,被告上訴指摘原審量刑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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