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龍爆料張淑娟「晶華緋聞女主角」 周玉蔻、蔡玉真各被判1年半




媒體人周玉蔻、蔡玉真誣指前中國小姐張淑娟涉及晶華緋聞案、和台北市長蔣萬安的父親蔣孝嚴「滾床單」,遭依誹謗、個資法起訴,台北地院今天(26日)判決周、蔡各有期徒刑1年6月,須坐牢。可上訴。

此外,民事方面,張淑娟向民視、周玉蔻、蔡玉真請求侵權損害賠償、連帶求償2000萬元,宣判後,移由民事法庭分案審理。

張淑娟因不滿周玉蔻、蔡玉真在政論節目及臉書發文,指她就是蔣孝嚴「晶華緋聞案女主角」,還接露張淑娟的姓名、婚姻、職業、社會活動及照片等個資,2022年9月26日,在國民黨立委王鴻薇陪同下對2人提告。

檢方調查指出,周玉蔻、蔡玉真稱2021年4月18日在某餐廳吃飯,聽聞曾任晶華酒店VIP訂房主管的戴姓主管提過此事,但戴姓主管作證時說,不曾替張淑娟訂房,也沒有提過這件事,且晶華酒店也未保存訂房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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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認為,周玉蔻、蔡玉真擅自發表不實言論,且任意散布張淑娟姓名、婚姻、照片,違法事證明確,2人以「擠牙膏」方式炒熱議題,博取社會關注,依加重誹謗、個資法起訴。

台北地院判決指出,周玉蔻、蔡玉真在未向張淑娟查證的前提下,假借張淑娟為中國小姐、華航空姐等部分具體存在的事件,刻意與不實事由及時間,錯置、拼湊、扭曲形成假消息,以張冠李戴手段於傳播媒體、社群網路傳述不實言論,對張淑娟名譽、個資造成難以挽救與彌補的毀損。

判決指出,周玉蔻否認犯行,蔡玉真認罪,但其目的僅為請求緩刑及輕判,並認為起訴內容與事實明顯有出入,自認無犯意,另就戴姓證人證述具體爭執,明顯難認她有真誠認罪悔悟。

一審認定,周玉蔻、蔡玉真所為應成立《刑法》第310條第2項的加重誹謗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的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從重以《個資法》論處,各判決有期徒刑1年6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