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黃國昌「在教室硬上女學生」 周玉蔻二審判刑3月確定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名嘴周玉蔻在臉書發文稱民眾黨立委黃國昌「當年在教室(據說是這樣)裡被他『硬上』(據說如此)的學生」,經黃國昌提告刑事加重誹謗,台北地院去年12月2日判處周玉蔻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高院今(26)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定讞。
黃國昌為此提告刑事加重誹謗及民事損害賠償,民事部分已判決周女賠償黃國昌30萬元確定。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112年參加「館長」陳之漢的直播專訪,談到司法改革議題時表示,最快的方法找黃國昌當法務部長就好了。
周玉蔻則在112年6月13日,於臉書平台以「周玉蔻」帳號發表「黃國昌若是做了『柯總統』的法務部長,當年在教室(據說是這樣)裡被他『硬上』(據說如此)的女學生,會不會效法鍾沛君召開記者會控訴色狼部長啊?(嚇死人)」的言論,並經聯合報、自由時報、TVBS新聞、三立新聞、民視新聞、中天新聞在內等多家新聞媒體引用。
黃國昌於是提告民事損害賠償,向周玉蔻求償金額100萬元。北院民庭認定周女發表言論前,沒有進行周密嚴謹的查證,不法侵害黃國昌的名譽權,判賠30萬元。黃國昌也提告周玉蔻加重誹謗罪,並經北檢起訴。
北院審理認為,周玉蔻引用媒體報導時添加不實情節,並未就評論內容進行周密查證,認定其有誹謗之故意,判處3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周玉蔻上訴二審。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依卷內各該證據資料,認定本案貼文屬事實陳述而非單純 意見表達,其中「硬上」一詞,依照一般社會通念之理解與判斷係指加害人違背被害人之意願而為猥褻或性交行為,並非雙方發生戀情之事,其內容自足以貶損告訴人黃國昌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且被告周玉蔻於發表本案貼文前未盡合理查證義務,其以告訴人自己承認曾發生師生戀等相關新聞報導,主張本案貼文有所依據,且已合理查證云云,並不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合議庭並認原審以被告犯行事證明確,並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分別為知名電視廣播節目主持人、家喻戶曉政治人物,被告張貼本案貼文雖享有憲法上言論及新聞自由之保障,告訴人之名譽權亦因其自願進入公眾領域而有所退讓。
然被告身為資歷豐富新聞媒體從業人員,理應知悉公眾輿論之影響力及殺傷力,並有充分掌握及運用文字敘述事物之能力,卻於未盡合理查證義務之情況下,張貼本案貼文,自應受相當程度之非難。
另考量被告素行、犯後始終否認犯罪之態度,兼衡其已履行完畢對告訴人之損害賠償,量處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妥適,應予維持。被告上訴否認犯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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