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氣爆案法院判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榮化將提上訴


針對高雄氣爆案,高雄市政府為受災戶「代位求償」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天判決李長榮化學工業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李長榮化學工業今天表示,深感遺憾,將委請律師依法提起上訴,以維公司信譽及股東權益。

李長榮化學工業發布新聞稿指出,最高法院刑事庭之前就高雄氣爆案詳細調查證據之後,已經認定高雄氣爆肇因於高雄市政府在民國80年間設置的地下箱涵違規包覆李長榮化學工業的地下4吋管線,因此判決李長榮化學工業的相關人員均無罪,且已定讞在案。

李長榮化學工業說明,103年7月31日高雄氣爆事件發生後,40多名員工立即組成志工團,關懷並協助超過100名的受難者與家屬。在法院開始審理李長榮化學工業是否應負法律責任之前,李長榮化學工業在當時的董事長李謀偉促成下,由李長榮化學工業、高雄市政府及華運公司3方與罹難者家屬於104年簽署3方協議書,並由李長榮化學工業先墊付每名罹難者新台幣1200萬元(由罹難者家屬受領)。

李長榮化學工業表示,由衷感謝出面協助的當時高雄市副市長許立民暨自救會會長陳冠榮,以及現任會長王忠誠,才能促成3方和解,讓災民早日恢復生活常軌。

李長榮化學工業解釋,109年與相關員工成立「財團法人高雄市關懷氣爆受難者社會福利基金會」,將以愛心持續對受難者及家屬進行職業與教育訓練,並提供相關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