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萬潤:公告萬潤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萬潤四,代碼:61874)發行公司行使債券贖回權暨訂於113年11月08日終止櫃檯買賣等相關事宜。



第53款

內容:依萬潤四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發行公司於113年10月09日至113年11月07日行使債券贖回權,贖回權價格為債券面額之100.0000%
(一)、依本公司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該轉換公司債自發行滿三個月後翌日(民國111年5月23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前四十日(民國114年1月13日)止,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連續三十個營業日超過當時轉換價格達百分之三十(含)以上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三十個營業日內,以掛號寄發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為第九條之停止轉換期間)予債權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債券持有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贖回價格訂為本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並函請櫃買中心公告,本公司執行收回請求,應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按債券面額以現金贖回其流通在外之本轉換公司債。
二、本公司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行使贖回權暨終止櫃檯買賣日之相關事宜如下:
(一)、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113年10月09日
(二)、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113年10月09日至113年11月07日
(三)、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13年11月07日
(四)、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13年11月08日
(五)、債券收回價款及發放日期: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並統一於113年11月14日以匯款或郵寄支票方式交付予各申請人,匯費(郵資)自收回價金中直接扣除。
三、債券收回手續暨應備文件:
(一)、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申請書可至各證券商取得,註明:贖回,並填妥持有人之匯款銀行帳號及加蓋集保帳戶印鑑)。
(二)、證券存摺,向往來券商辦理債券收回手續,由往來券商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公司」)提出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申請撤回。
(三)、本轉換公司債債券持有人得自債券收回通知之始日(113年10月09日)之前一營業日(113年10月08日)起至屆滿日(113年11月07日)之前一營業日(113年11月06日)止,向往來券商申請辦理贖回手續。
四、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105412臺北市松山區東興路8號地下一樓,電話:02-27478266)
警語:請投資人注意,具有請求轉換資格者,如未於113年11月11日前以書面請求轉換,本公司將按面額計算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