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鑫科:公告鑫科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三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鑫科三,代碼:36633)發行公司行使債券贖回權暨訂於114年02月05日終止櫃檯買賣等相關事宜。



第53款

內容:依鑫科三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發行公司於114年01月06日至114年02月04日行使債券贖回權,贖回權價格為債券面額之100.0000%
一、依本公司國內第三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本轉換公司債於發行滿三個月之次日(民國112年6月22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民國115年2月9 日)止,若本轉換公司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掛號寄發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為本辦法第九條之停止轉換期間)給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五個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持有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且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公司贖回權之行使,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全部流通在外之本轉換公司債。。
二、本公司國內第三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行使贖回權暨終止櫃檯買賣日之相關事宜如下:
(一)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114年01月06日。
(二)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114年01月06日至114年02月04日,逾期恕不受理。
(三)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14年02月04日。
(四)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14年02月05日。
(五)債券收回價款及發放日期: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並統一於114年02月11日以匯款或郵寄支票方式支付予各申請人,匯費(郵資)自收回價金中直接扣除。
(六)債券收回手續
1.本債屬無實體發行 請 台端自債權收回行使開始日(民國114年01月06日)起至屆滿日(民國114年02月04日)前一個營業日止,向原交易券商辦理債收回手續,無須將債領回。
2.請 台端檢附:(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表格可至各證券商取得),並加蓋證集保帳戶原留印鑑(2)證券存摺,至原交易券商辦理債收回手續。
三、股務代理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2號5樓,電話:02-23892999)
請投資人注意,具有請求轉換資格者,如未於114年02月06日前以書面請求轉換,本公司將按面額計算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