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宏誠風聞奏事》法律明定考試委員的資格僅供參考
以「學識豐富,有特殊著作或發明者」的資格條件,獲提名的一位爭取連任的原住民前考試委員,其所附著作皆屬原住民文化之研究,相對以漢人為主題的社會來說,尚可認定為「特殊著作」。但另位以此款獲提名的鄧家基(如圖/取自網路),所附的「特殊著作或發明」卻既不是著作,也不是發明。
作者/桂宏誠
日前立法院行使了考試院的人事同意權,七位由總統提名的考試委員人選中,僅一人因被多數立委認為不適任而未獲同意任命。但實際上,獲得同意任命者中卻仍有不符法定資格者,說明了立委有時基於政治的考量,法律也因僅供參考而失去尊嚴。
筆者曾參加立法院舉辦的考試院人事同意權審查公聽會,鑑於上一屆也參加過的經驗,這次在會中特別提及,我知道立委不會去看憲法和相關法律的規定,所以只強調《考試院組織法》對考試委員的法定資格有所規定。同時,我也指出被提名人鄧家基顯然不符合法定資格。
《考試院組織法》第四條定有三款考試委員的法定資格,七位被提名人中有五人是以「一、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有專門著作者」及「二、高等考試及格二十年以上,曾任簡任職滿十年,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獲得提名,另二人則是以「三、學識豐富,有特殊著作或發明者」的資格條件。以前二款獲提名的五人,均符合法定資格。
至於以第三款獲提名的一位爭取連任的原住民前考試委員,其所附著作皆屬原住民文化之研究,相對以漢人為主題的社會來說,尚可認定為「特殊著作」。但另位以此款獲提名的鄧家基,所附的「特殊著作或發明」卻既不是著作,也不是發明。
鄧家基所附三項「特殊著作」的出版者是台北縣政府和新北市政府,題目分別為「2009低碳博覽會全紀錄」、「淡水河生命筆記」及「第二階段新北市低碳城市建構計畫書」。僅從「紀錄」、「筆記」和「計畫書」來看,可知這應是政府舉辦活動的紀錄或成果,以及向中央政府申請獎補助的公務計畫書。
目前在網路上只搜尋到疑似為「淡水河生命筆記」的著作,係將民眾投稿的相片輯為影片集,而鄧家基則以主辦機關首長身分掛名「總編輯」。事實上,這類「政府公文書」通常由機關承辦人擬稿,長官或首長只是核定後掛名。
再者,鄧家基也列出包括他在內共六人得到的「新型」專利,但《專利法》將專利分成「發明」、「新型」和「設計」三種,顯然「新型」並非「發明」。因此,將政府文件當成證明首長「學識豐富」的「特殊著作」,可謂「特殊」到了光怪陸離的地步,何況又還將「新型」專利硬是列為「發明」。
上上屆考試委員中,有位是以獲「國家文藝獎」和其他得獎的「特殊著作」獲提名。但在民進黨執政後,總統提名和立委行使同意權時,法律一再只當當參考用,這就是台灣民主法治的真相。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桂宏誠,公務人員高等三級考試及格,三進三出政府機關。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和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博士,校名都不怎麼政治正確。目前擔任生涯第一個工作機構民主文教基金會的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