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化促參行政作業 評估報告應記載事項增列國安與資安



財政部預告修正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修正促參可行性評估報告應記載事項,新增「國家安全及資通安全疑慮的威脅」項目,並明定得審查通過多名申請人、辦理期限除外規定,以簡化促參行政作業。

財政部上週預告修正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這也是2016年辦法訂定發布以來第3度修正,主要著墨於賦予主辦機關更多彈性,簡化流程並提高處理效率。

針對促參可行性評估報告應記載事項,財政部說明,考量應記載事項宜有一致規範,修正條文刪除由主辦機關視個案性質擇定等文字,增列主辦機關依政府效益、案件規劃內容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及資通安全疑慮的威脅進行評估。

同時,為提升行政效率,改善主辦機關有時因故未能完成初審程序,需要重公告的疑慮,修正條文調整初審程序及初審通過人數,明定審查可行性評估報告時,得審查通過多名申請人,並依照報告完整性及公共利益效益性,依序排序為「第1順位申請人」、「第2順位申請人」、「第3順位申請人」等,若後續出現未完成初審程序的狀況,得依照順位再依序辦理初審。

對於增訂招商文件應包含事項,修正條文增列申請須知、投資契約草案,以及與個案或用地相關的文件,如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等,以供投資人規劃參考。另考量現行條文並未訂定主辦機關因應補件、補正的處理方式,增列若申請人未依期限辦理,得為初審不通過的決定。

財政部表示,考量實務作業上主辦機關偶爾會因特殊情形,無法於規定期間內完成審核作業,例如在初審程序中,須審核多名申請人的可行性評估報告,此次修正增列辦理期限的除外規定,明定審核應於1年內核定,必要時得延長1次,最長不超過6個月,但主辦機關認定的情形特殊不在此限。

財政部說明,考量可行性評估報告部分內容可能涉及初審通過者的商業機密,若由主辦機關逕行公開完整報告內容,恐有洩漏營業秘密之虞,因此,修正條文將「可行性評估報告」文字改為「可行性評估報告摘要」,將由主辦機關與初審通過者達成共識後再予以公開,以兼顧資訊公開與商業機密保護。

此外,考量現已建置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網,基於資訊公開位置應具一致性以供查詢,修正條文刪除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相關規定,使同一案件的結論統一登載於資訊網。

根據財政部統計,今年截至11月中旬,民參案件簽約113件,民投金額新台幣1442億元,預估年底前民間投資將上看2000億元;其中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共有52件,簽約金額197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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