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總格精密:更正本公司資金貸與資訊揭露明細表111/12-112/10備註文字說明。


第44款

1.事實發生日:113/03/14
2.公司名稱:總格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更正本公司資金貸與資訊揭露明細表111年12月至112年10月備註文字說明
6.更正資訊項目/報表名稱:111年12月至112年10月資金貸與資訊揭露明細表
7.更正前金額/內容/頁次:總格精密對總格精密機械(上海),對個別對象資金貸與
備註說明第4點
111年12月 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者,資金貸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即569,255仟元*40%=227,702仟元;個別貸與金額不得超過雙方截至資金貸與前十二
個月之實際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110年12月至111年11月本公司與其銷貨金額已高於
資金貸與總額之限額,故以總額為限。
112年 1月 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者,資金貸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即569,255仟元*40%=227,702仟元;個別貸與金額不得超過雙方截至資金貸與前十二
個月之實際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111年1月至111年12月本公司與其銷貨金額已高於
資金貸與總額之限額,故以總額為限。
112年 2月 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者,資金貸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即560,981仟元*40%=224,392仟元;個別貸與金額不得超過雙方截至資金貸與前十二
個月之實際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111年2月至112年1月本公司與其銷貨金額已高於
資金貸與總額之限額,故以總額為限。
112年 3月 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者,資金貸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即560,981仟元*40%=224,392仟元;個別貸與金額不得超過雙方截至資金貸與前十二
個月之實際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111年3月至112年2月本公司與其銷貨金額已高於
資金貸與總額之限額,故以總額為限。
112年 4月 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者,資金貸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即560,981仟元*40%=224,392仟元;個別貸與金額不得超過雙方截至資金貸與前十二
個月之實際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111年4月至112年3月本公司與其銷貨金額已高於
資金貸與總額之限額,故以總額為限。
112年 5月 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者,資金貸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即560,981仟元*40%=224,392仟元;個別貸與金額不得超過雙方截至資金貸與前十二
個月之實際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111年5月至112年4月本公司與其銷貨金額已高於
資金貸與總額之限額,故以總額為限。
112年 6月 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者,資金貸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即560,981仟元*40%=224,392仟元;個別貸與金額不得超過雙方截至資金貸與前十二
個月之實際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111年6月至112年5月本公司與其銷貨金額已高於
資金貸與總額之限額,故以總額為限。
112年 7月 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者,資金貸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即532,300仟元*40%=212,920仟元;個別貸與金額不得超過雙方截至資金貸與前十二
個月之實際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111年7月至112年6月本公司與其銷貨金額已高於
資金貸與總額之限額,故以總額為限。
112年 8月 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者,資金貸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即532,300仟元*40%=212,920仟元;個別貸與金額不得超過雙方截至資金貸與前十二
個月之實際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111年8月至112年7月本公司與其銷貨金額已高於
資金貸與總額之限額,故以總額為限。
112年 9月 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者,資金貸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即532,300仟元*40%=212,920仟元;個別貸與金額不得超過雙方截至資金貸與前十二
個月之實際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111年9月至112年8月本公司與其銷貨金額已高於
資金貸與總額之限額,故以總額為限。
112年10月 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者,資金貸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即532,300仟元*40%=212,920仟元;個別貸與金額不得超過雙方截至資金貸與前十二
個月之實際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111年10月至112年9月本公司與其銷貨金額已高於
資金貸與總額之限額,故以總額為限。
8.更正後金額/內容/頁次:總格精密對總格精密機械(上海),對個別對象資金貸與
備註說明第4點
111年12月 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者,資金貸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即569,255仟元*40%=227,702仟元;個別貸與金額不得超過雙方截至資金貸與前十二
個月之實際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
112年 1月 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者,資金貸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即569,255仟元*40%=227,702仟元;個別貸與金額不得超過雙方截至資金貸與前十二
個月之實際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
112年 2月 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者,資金貸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即560,981仟元*40%=224,392仟元;個別貸與金額不得超過雙方截至資金貸與前十二
個月之實際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
112年 3月 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者,資金貸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即560,981仟元*40%=224,392仟元;個別貸與金額不得超過雙方截至資金貸與前十二
個月之實際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
112年 4月 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者,資金貸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即560,981仟元*40%=224,392仟元;個別貸與金額不得超過雙方截至資金貸與前十二
個月之實際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
112年 5月 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者,資金貸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即560,981仟元*40%=224,392仟元;個別貸與金額不得超過雙方截至資金貸與前十二
個月之實際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
112年 6月 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者,資金貸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即560,981仟元*40%=224,392仟元;個別貸與金額不得超過雙方截至資金貸與前十二
個月之實際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
112年 7月 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者,資金貸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即532,300仟元*40%=212,920仟元;個別貸與金額不得超過雙方截至資金貸與前十二
個月之實際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
112年 8月 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者,資金貸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即532,300仟元*40%=212,920仟元;個別貸與金額不得超過雙方截至資金貸與前十二
個月之實際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
112年 9月 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者,資金貸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即532,300仟元*40%=212,920仟元;個別貸與金額不得超過雙方截至資金貸與前十二
個月之實際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
112年10月 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者,資金貸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即532,300仟元*40%=212,920仟元;個別貸與金額不得超過雙方截至資金貸與前十二
個月之實際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
9.因應措施:更正後重新上傳公開資訊觀測站
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