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金山電:代子公司CHINSAN(BVI)ENTERPRISE CO.,LTD公告資金貸與達處理準則第22條第一項第三款應公告申報事項(逾期應收帳款轉列資金貸與)
第23款
1.事實發生日:113/09/05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臺灣金山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臺灣金山為CHINSAN(BVI)之母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226,305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05,934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否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05,934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原屬應收帳款,惟超過授信期限三個月以上,故經董事會
通過轉列資金貸與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294,625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621,474
5.計息方式:
0%
6.還款之:
(1)條件:
視接受資金貸與公司之營運狀況,於借款期限內清償
(2)日期:
一年到期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205,934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5.27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子公司本身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