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碳基:公告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撤銷113年第一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



第44款

1.事實發生日:113/11/15
2.公司名稱:碳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3,000,000股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3年06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46511號函申報生效,並於113年7月1日
公告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認股基準日等相關事宜。
(2)本公司評估資本市場環境變化,考量全體股東權益及公司整體利益後,向主管
機關申請撤銷113年度第一次現金增資案,發行普通股3,000,000股乙案,業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11月14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62231號函同意廢止。
6.因應措施:
(1)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1條第4項規定,發行人接獲主管
機關撤銷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對於已依增資繳款期限截止日前繳納股款之原股東
、員工及認購人,將依法加計利息返還其所繳納之股款;退還之款項將以郵寄支
票或匯款方式支付予認股之股東,匯款帳號以集保公司最近期所提供之帳號為之
,匯費及掛號郵資由本公司負擔。本公司對於已繳交股款者應退還股款之計算公
式如下:
已繳納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年利率/365】
註1:應退還之已繳股款以新台幣元為計算單位,元以下無條件進位至元。
註2:年利率係以補償方案公告日臺灣銀行公告之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機動利率
計算。
(2) 承諾書
碳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辦理113年第一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3,000,000股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06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 
1130346511號函核備在案,及金管證發字第1130356721號函同意延長特定人繳款期
限至113年11月13日。經評估整體資本市場環境變化及考量公司全體股東權益,本公
司擬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撤銷此次現金增資案,特此聲明於本次現金增資募集
作業期間,自接獲金管會撤銷或廢止通知後,加計利息退還所繳款項;退還之款項將
以郵寄支票或匯款方式支付予認股人,匯款帳號以集保公司最近期所提供之帳號為之
。若因撤銷該現金增資案,而造成參與此次現金增資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權益受
損,經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立承諾書人承諾將依法對因此而致
權利受損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負賠償責任。
此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承諾書人:碳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林振義
中華民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