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皇昌:皇昌營造媒體說明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14/12/10
2.公司名稱: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不適用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部分媒體近來多次報導中油觀塘液化天然氣接收站(三接)第二期疑似官商勾
結情形,甚至影射本公司參與其中,且因部分媒體未向本公司查證或做平衡報導
,導致報導內容有重大錯誤,本公司特此澄清如下:
(一)針對媒體報導「傳出皇昌在中油三接二期大賺百億元……」云云,然
1.報導指出大賺百億元部分,非但子虛烏有,且故意忽略本公司為施
作三接工程所投入購買施作船隊及專業人力等鉅資成本,報導不實。
2.任何工程款單價均按市場行情及施工船機、經驗評估報價,絕無浮報工程款。
3.本工程相關財務報表亦經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審認,絕無報導所稱
「大賺百億」之不合常規利潤。
(二)針對報導沉箱破損、豆腐渣工程云云,
1.沉箱破損係應藻礁公投議題配合業主指示預製的沉箱先暫置於台北港區,
暫緩拖放至觀塘定位。因台北港暫存區原規劃儲存容量,不足以負荷預
製完成之沉箱數量,使沉箱儲存之空間無法維持5公尺以上之安全距離,
易發生沉箱滑動後與鄰座沉箱碰觸,以致沉箱表面之混凝土剝落且造成
鋼筋裸露,與施工品質無關。
2.本公司為維護工作品質,進行自主檢查時發現「沉箱受損」狀況並主動
通報監造及業主,其後進行修復改善,修復完成後業主為求慎重,亦委託
第三方公正單位進行鑑定,該單位評估後再委由相關專業單位即國內知名
大學進行檢測及試驗,鑑定結果均可證明施工品質均符合規範並且達到契
約所訂標準。
3.有關沉箱破損之成因、結構品質安全及修補後材料的耐久性等項目列為均
追蹤改善措施,以作為日後修復方式及處理的依據,況且破損的沉箱數量
占全部沉箱數量的比率極低,且均已完成改善,媒體報導豆腐渣工程,
並非事實,已嚴重損害本公司商譽。
其次,本公司股價在媒體報導前有遭到疑似禿鷹集團大量放空之情形,合理懷
疑背後有禿鷹集團利用不實報導操弄股價獲取不當利益之情事。甚者,本件媒體
報導(114.11.11)之時機,正巧就在台電第四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四接)防波
堤及圍堤造地工程開標前夕(114.11.18),似企圖影響評審委員之公平公正評選結果,
減損本公司投標競爭力,意圖使本公司不得標。
部分媒體不實報導已經嚴重損害本公司多年來累積之優良廠商形象,同時影響
本公司未來投標之競爭力,造成寒蟬效應,本公司基於捍衛公司及3萬多名股東權
益之立場,向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提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散佈不實資料影
響股價罪」、政府採購法第87條「以非法方式影響開標結果罪」及刑法第310
「誹謗罪」、313條妨害信用罪等之刑事告訴(發)程序。同時,本公司亦請求臺灣
證券交易所保留相關股票交易紀錄以及交割資金流向,以供司法機關調查不法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