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穩定法草案二審稿完善金融風險防範處置相關規定


金融穩定法草案昨日(25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進行二次審議。草案二審稿明確中央金融工作領導機構及其職責,完善關於金融風險防範處置相關規定。草案二審稿明確,在「總則」中對中央金融工作領導機構及其職責作出規定,相應刪去草案一審稿中關於國家金融穩定發展統籌協調機制的組成、職責等相關內容。

草案二審稿完善關於金融風險防範處置相關規定,包括:明確規定依法將金融活動全部納入監督管理,強化機構監管、行為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和監管問責,提升監管能力和監管協同水平;增加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履行防範和依法查處非法金融活動的責任;完善金融風險防範制度,加強金融風險的監測、識別、預警和早期糾正;以及進一步明確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省級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金融風險處置方面的責任分工。(ta/w) ~

阿思達克財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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