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為何羈押禁見? 法官列三大重點
台灣民眾黨主席、前台北市長柯文哲身陷京華城容積案圖利罪嫌,今(5)日約下午5時10分許,經台北地方法院裁定羈押禁見,北院承審法官呂政燁提出三大理由說明,且柯文哲的供述,又與台北市議員應曉薇、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前台北市副市長彭振聲等人不一致,羈押禁見是為避免滅證及勾串之虞。
第一,被告(柯文哲)經訊問後,在過程中並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證資料等內容足以證明,柯文哲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將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致使共犯沈慶京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200餘億元。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的犯罪嫌疑重大。
第二,本件就目前聲請書所述內容,及偵查檢察官掌握之案情,雖形式上已符合圖利罪之要件,但究竟是單純圖利京華城共犯沈慶京?還是與沈慶京期約、甚至收受違背職務賄賂,仍有待偵查檢察官查明。
法官認為,偵查是一段浮動的狀態,隨證據及資料獲得,逐漸形成具體的犯罪輪廓,甚至可能轉成賄賂罪重刑,未來被告若為避免受到重刑,即便暫時坦承部分事實,仍有可能於將來避重就輕、推翻舊說法,甚且勾串共犯或證人。
值得注意的是,柯文哲的陳述,仍與已為北院目前羈押的本案共犯應曉薇、沈慶京、彭振聲等人所述不一,為保障被告將來反對詰問權,及證人證言的貞潔,再加上圖利罪已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確有事實認定被告,可能因犯重罪,而有滅證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第三、考量被告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之動態平衡,並審酌《憲法》上比例原則,尤其《刑事訴訟法》對勾串共犯或證人,並無有效預防規定,具保的做法也無法擔保,為保全證據,且經衡量後,加上本案為帶來的不法利益有200餘億元,影響社會層面深遠,應偏向公共利益維護,故認確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替代,而有羈押必要,因此羈押被告於台北看守所,並禁止接見、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