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款
1.事實發生日:113/12/31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11/07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修正前
第三條: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1. 以本公司及其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為限(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係指
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 號函釋規定),
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
2. 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
貢獻或特殊功績等因素擬定分配標準,以作為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及董事
會審核發放數量時之依據,由董事長核定並造冊後,認股權人具本公司經理人或兼
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認股權人非具本公司經理人或未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身分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
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以下略)
第十二條: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需經本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修
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
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緣由:因應主管機關要求,修正113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修正後
第三條: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1. 以本公司及其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為限(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係指
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 號函釋規定),
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
2. 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依年資、職級、工作績效考核
、整體貢獻及特殊功績等因素擬定之分配標準,以作為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計委員
會及董事會審核發放數量時之依據,由董事長核定並造冊後,認股權人具本公司經
理人或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
會決議;認股權人非具本公司經理人且未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身分者,應先提報
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以下略)
第十二條: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需經本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且
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
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
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