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王船入海釀信徒溺水死傷 宮廟負責人二審仍判刑2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桃園聖母宮在111年8月13日晚間11時,在桃園市新屋區漂流木公園間的海岸舉辦送煞活動,宮廟的魏姓負責人卻沒有準備救生設備,造成送王船入海的信徒溺水3死1傷的慘劇,桃園地院依過失致死判魏男徒刑2年,檢察官上訴二審;高院今(18)日駁回上訴,維持徒刑2年判決。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魏姓男子是桃園聖母宮實際負責人,111年8月12日晚間10時許,在網路群組「三子的小幫手」發送「明天晚上八點半廟集合要水路送魂」,並私下聯繫友人或信徒,共20人參加活動。
魏男等宮廟人員的分工是,男性負責扛神轎進入海中、送王船入海、為王船點火或在旁戒護,女性則負責在岸上燒紙錢。由於送煞活動是在夜間舉辦,活動地點在海邊,且需扛神轎進入海中、送王船入海,但是現場無任何照明設備、也未設置救生設備、救生員,而應準備或要求信徒穿著救生衣,現場設置救生圈、繩等其他救生設備。
晚間11時許舉辦的送煞活動,使陳姓等4人在未穿著救生衣之情況下扛神轎進入海中時發生溺水狀況,且因現場無其他救生設備、救生員,照明不足,致未能及時將陳男等4人救起,造成陳男等3人均因「生前落水」致「溺水致窒息」致「呼吸衰竭」而身亡,詹姓男子則受有溺水併急性肺水腫經氣管插管及呼吸器使用、吸入性肺炎、橫紋肌溶解症等傷害。
桃園地院依過失致死罪判處魏男徒刑2年,檢察官不服量刑,上訴二審。
高院合議庭審酌認為,原審認被告犯後雖坦承犯行,然迄未與死者家屬及傷者達成和解,兼衡其職業、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品行、與被害人之關係、違反義務及過失之程度、犯罪所生危害等情狀,量處有期徒刑2年。經核尚屬允恰,並無檢察官上訴指摘之違背法令情形。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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