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研揚: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低於市價之113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證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19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
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及其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所謂「國
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須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
第1070121068號函釋規定。本辦法所稱員工均包含經理人;惟員工具經理人身分者
,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經理人身分之員工先提報審計委員會討論,再
提報董事會同意。
(二)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
(三)實際成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依據所設定之績效目標達成率、
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經由董事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
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
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
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
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
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3,000 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 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需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 3,000,000股。
7.認股價格:每股新台幣100元。
8.認股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
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
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二年 40%
屆滿三年 60%
屆滿四年 80%
屆滿五年
100%
(二)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
,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一)離職(含自願離職、殘疾離職、留職停薪、資遣或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十條
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二)退休(依法令規定之退休)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退休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十條
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但可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
第五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特別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三)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或在認股權憑證到期前(以日
期較早者為主)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
權利。
(四)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
。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第五條第二項權利行 
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
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
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交付;並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採先發行股票後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
換發普通股股份者及員工酬勞發行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
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
股、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
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拾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 × 新股發行
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及已繳款之股款繳納憑證。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
二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時,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
之比率若有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應按所占每股時價之比率於除息基準日按下列公
式調降價格:
調降後價格=調降前價格 ×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前項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
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扣除
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購價格。
(四)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則依下列公
式計算調整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於減資基準日調整
之。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減資前已發行股份÷減資後已發行股份)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每股退還現金金額)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
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定暫停過戶期間及依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所規定之限制期間外,得
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
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送遞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
於台灣證券交易所買賣時,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
市買賣。
(五)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將前一季因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購所交付之股
票數額予以公告,並於每季至少一次,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股股份
資本額變更登記。
  但遇有無償配股基準日、特別股本變更登記基準日及例行股本變更登記基準日前後
不及二十日的情況,本公司得調整或取消上述例行股本變更登記作業。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一)因認股權行使認購所交付之普通股股票,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票
相同。
(二)本公司所交付予員工之認股權憑證,每年度於以下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
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當年度自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與現金股
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無償配股基準日與配息基準日(以
較晚者)”前之期間。
3.”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之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當年度合併基準日”
前之期間;或”決定當年度之分割基準日之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當年度分
割基準日”前之期間;或”當年度自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有償配股停止過
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當年度有償配股基準日前之期間。
4.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
(一)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及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暫以一一三年三月十二日本公司普通股每股收盤價新台幣155元及考量精算假設預估
等因素,代入選擇權評價模型計算,於113年下半年度至118年上半年度每年分攤之
費用化金額約為38,385仟元、76,145仟元、54,789仟元、26,595仟元、14,145仟元
及4,336仟元,合計214,395仟元。
以截至一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流通在外股數160,891仟股,試算每年對每股盈餘稀釋
於113年下半年度至118年上半年度為0.24元、0.47元、0.34元、0.17元、0.09元
及0.03元。
(二)以已發行股份為履約方式者,應說明對公司造成之財務負擔: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
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
項第二款辦理。
(二)本辦法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報經
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於主管機關審核過程中,如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應修正本
辦法時,授權董事長先行修正,並於嗣後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