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中福:本公司今日接獲商業法院延長113年12月25日113年度商暫字第31號緊急處置之民事裁定,並向士林地院執行處陳報此延長緊急處置裁定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4-12-31 19:31:33)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聲請人: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福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黃立中)
杰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黃立中)
杰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兼法定代理人:黃立中)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113年12月25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商暫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智執字第1號執行命令
113年12月31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商暫字第31號民事裁定
4.事實發生日:113/12/3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前董事長黃立中在執行董事長職務期間,涉嫌以非常規
交易方式處分本公司原控股99.99%之重要子公司福興投資
(股)公司股份予黃立中所控之中福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即
福興股權交易案,致黃立中及所控公司得行使福興投資(股)公
司所有高達10.32%(現為11.3%)之中福股份之選舉權,此
部分中福持股本屬庫藏股而不得行使選舉權),因涉損害本公
司與股東權益鉅大,故本公司前於112年6月30日向商業法
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中福整合行銷(股)公司、黃立中、林俊
廷、黃清晏、胡立三、金志雄、胡冠屹、郭為中、廖桂珍、許 
美瑩等人連帶返還福興投資(股)公司股份/損害賠償在案。
(2)尤為避免中福整合行銷(股)公司及黃立中在上開訴訟程序進
行時,恣意處分福興投資(股)公司股份予第三人,致損及本公
司原來所有福興投資(股)公司之財產權,故向商業法院聲請假
處分保全程序。嗣經商業法院調查,於112年8月8日裁准禁
止中福整合行銷(股)公司就福興投資(股)公司2,536萬1,397股
股票為買賣、移轉、設定質權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之假處分民
事裁定,後續本公司並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士
林地方法院以執行命令明文禁止中福整合行銷(股)公司就其
持有之福興投資(股)公司2,536萬1,397股股票為買賣、移轉、
設定質權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藉以保全本公司針對福興股權
交易案之重要財產。
(3)後,本公司於113年12月20日收到黃立中以福興投資(股)公
司名義提出所謂「公司內部人預定轉讓持股申報書【特定人、
贈與或信託】」,顯示黃立中預將福興投資(股)公司現所持有高
達11.3%中福持股,轉讓至黃立中所控杰亨實業(股)公司受託
信託財產專戶,藉此規避商業法院前開民事假處分裁定,乃屬
脫法行為而無效,且福興投資(股)公司欲讓與重大資產予同屬
黃立中所控之杰亨實業(股)公司,乃屬具有重大衝突之關係人
交易,本公司董事長陳建係福興投資(股)公司之現任董事,全
然不知,顯見並未踐行公司法相關法規,亦屬無效。就此,本
公司對於福興投資(股)公司將最主要之中福持股全部轉讓事,
認屬違反商業法院原民事假處分裁定之脫法行為,且由黃立中
個人決定,全未經福興投資(股)公司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明
顯有違公司法有關利益迴避及主要財產讓與之規定而均屬無
效,故向商業法院提出聲請,不准福興投資(股)公司、杰亨實
業(股)公司及黃立中,將福興投資(股)公司所有之中福持股讓
與以免脫產之定暫時狀態處分及緊急處置。
(4)本公司前於113年12月25日接獲商業法院裁定,禁止福興投
資(股)公司、杰亨實業(股)公司、杰亨實業(股)公司受託信託財
產專戶及黃立中就杰亨實業(股)公司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之中
福公司1,580萬1,000股股票,為買賣、移轉、設定信託、設
定質權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之緊急處置,並向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聲請強制執行,續接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禁止福
興投資(股)公司、杰亨實業(股)公司、杰亨實業(股)公司受託信
託財產專戶及黃立中就杰亨實業(股)公司受託信託財產專戶
之中福公司1,580萬1,000股股票,為買賣、移轉、設定信託、
設定質權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
(5)為保障本公司暨股東權益,本公司前向商業法院聲請延長緊急
處置,今日接獲113年12月31日商業法院113年度商暫字第 
31號民事裁定,裁定主文:「本院民國113年12月25日113
年度商暫字第31號裁定之有效期間延長三日。」,並隨即向士
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陳報此延長緊急處置裁定。
6.處理過程:
商業法院前已認為中福公司1,580萬1,000股股票原為福興投資(股)
公司所持有,現已經福興投資(股)公司以信託為由移轉至杰亨實業(股)
公司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堪認中福公司1,580萬1,000股股票非無可
能再度移轉予第三人或遭其他處分,足見本件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作出
裁定前,確有發生危害之急迫危險,有為緊急處置之必要,故商業法
院裁定主文:「禁止福興投資(股)公司、杰亨實業(股)公司、杰亨實業
(股)公司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及黃立中就杰亨實業(股)公司受託信託財
產專戶之中福公司1,580萬1,000股股票,為買賣、移轉、設定信託、
設定質權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今日接獲113年12月31日113年
度商暫字第31號延長緊急處置民事裁定,隨即向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處陳報。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已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延長緊急處置效力民事裁定,並
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陳報此延長緊急處置民事裁定,對本公司營運
及財務並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依商業法院通知進行訴訟程序,並續以公開資訊觀測站發
佈重大訊息,維護本公司及股東權益,暨免之後黃立中所洽特定交
易人主張善意不知悉等不合法、無理由之抗辯。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對於黃立中利用福興投資(股)公司、杰亨實業(股)公司、杰亨實業(股)公司
受託信託財產專戶所進行之前述假藉信託轉讓中福持股之脫法行為,
刻由商業法院審理中,且為避免黃立中繼續為違法行為,商業法院已裁定
緊急處置,並准予該緊急處置之有效期間延長三日,如有第三人涉及
或協助違法行為,本公司當另行提起刑事及民事連帶賠償之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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