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鎧鉅:公告本公司112年度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加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段落之查核報告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4-04-25 18:35:52)

第24款

1.事實發生日:113/04/25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鎧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鎧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民國一一一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
日及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
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
業經委託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
、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鎧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
一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
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
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績效與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
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
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鎧鉅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基於本
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
查核意見之基礎。

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
如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十二(二)所述,鎧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一一二
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淨損失為新台幣85,060千元,且民國一一二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累積虧損為548,233千元已超過實收股本。該等情況顯示
鎧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繼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本會計師
未因此修正查核意見。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鎧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民國一一二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
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
獨表示意見。
本會計師判斷應溝通在查核報告上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收入認列
鎧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營運項目為PCB鑽頭、銑刀及機械刀具買賣,因商品
銷售係於所有權相關之重大風險與報酬已移轉予買方、銷貨金額能可靠衡量且
未來經濟效益很可能流入企業時認列收入,對財務報表之影響係屬重大,故將
鎧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商品銷售收入認列作為本會計師執行公司財務報告查
核之主要風險之一。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瞭解並測試收入及收款作業
循環之相關內部控制及執行之有效性;進行前十大銷售客戶收入之趨勢分析,
比較相關變動或差異數,以評估有無重大異常;抽核檢視管理階層是否取得外
部足以顯示風險及報酬已移轉予買方之憑證及抽樣測試年度結束前後期間銷售
交易,以評估收入認列期間之正確性。
有關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及相關資訊揭露請詳財務報告附註四及六。

其他事項
鎧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度之個體財務報告,並經
本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加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段落及無保留意見加強
調事項或其他事項段落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鎧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
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告,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告編製
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
表達。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合併公司繼續經營之
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
合併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合併公司之治理單位(含監察人)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
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
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告存有之
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
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本會計師亦
執行下列工作:
一、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
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
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
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二、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
序,惟其目的非對鎧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三、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
理性。
四、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
使鎧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
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
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告之相關
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
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鎧鉅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及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五、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
務報告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六、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
報告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被投資公司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
形成合併財務報告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
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
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
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鎧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
國一一二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
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
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
進之公眾利益。
3.會計師事務所名稱:馬施云大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4.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1:會計師 吳昆益 金管證審字第1120359939號
5.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2:會計師 趙翊棋 金管證審字第1130331047號
6.會計師查核(核閱)報告日:113/04/25
7.因應措施:無。
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112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依規定於113/04/30前上傳至公開
資訊觀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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