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款
1.事實發生日:113/11/27
2.事實發生主體:本公司
3.發生緣由(事件說明):本公司於113年11月27日收到台中市政府府授勞檢字第1130338385號函,
因本公司未於知悉員工受傷需住院治療起8小時內通報及員工操作機台
未依規定正確使用造成職業災害,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及
第37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經台中市勞動檢查處檢查屬實,爰依同法第43條
及「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案件處理要點」第5點、第7點規定,
處罰鍰新台幣26萬元整。
4.處理過程:預計於收到本處分書次日起30天之內繳納罰鍰。
5.處分情形:處新台幣26萬元整罰鍰。
6.是否遭裁處罰鍰:是
7.裁罰金額(元):新台幣 260,000 元
8.預計可能損失或影響:罰鍰新台幣26萬元整。
9.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元):無
10.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將加強相關人員教育訓練,進行作業流程改善,以避免類似情形再次發生。
11.是否前已就同一事件發布重大訊息:否
12.其他應述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