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保費之「股利所得」(2012-11-19 17:36:59 PChome股市)

(四)股利所得

1.計算範圍:
(1)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給付給股東的股利總額(即股利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但單次給付金額未達5,000元者,免予扣取補充保險費,至於單次給付金額超過1,000萬元以上,則以1,000萬元計算。

(2)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受領金額扣除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的股利所得部分未達5,000元,免予扣取補充保險費,至於單次受領金額扣除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的股利所得部分超過1,000萬元以上,則以1,000萬元計算。(健保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但書,及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4條第3項第2款)

2.計算公式:
補充保險費=股利所得之費基×費率

3.案例說明:

案例1:同為二家公司負責人之情形
王大明是A公司及B公司的負責人,全民健保開辦後,他就以A公司雇主身分參加全民健保,自101年迄今投保金額都以18萬2,000元申報。102年7月A公司給付他1,200萬元的股利總額,B公司給付他800萬元的股利總額。A公司及B公司應向王大明扣取的補充保險費如下:
說 明:

案例2:卸任及現任雇主
施先生是A公司負責人,健保係以該公司雇主身分加保,101年4月以前投保金額為10萬1,100元,4月起投保金額調為10萬5,600元。同年9月公司負責人變更為郭先生,該公司為其以雇主身分投保健保,投保金額為9萬6,600元,102年3月投保金額調整為10萬1,100元。 102年9月A公司發放101年盈餘給股東,施先生及郭先生都獲配500萬元股利總額,A公司應分別向施先生及郭先生扣取8萬3,374元、9萬2,272元補充保險費。
說 明:

案例3:股利所得超過1,000萬元
錢先生是A公司的股東,也是B公司的負責人,他在B公司以雇主身分參加全民健保,投保金額為18萬2,000元。102年9月1日A公司給付錢先生1,100萬元的股利總額,A公司應該向錢先生扣取20萬元的補充保險費。
說 明:
(1)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規定,單次給付逾1,000萬元部分不計收補充保險費,故以1,000萬元計算補充保險費。
(2)因為錢先生不是A公司的雇主,所以A公司在計算錢先生股利補充保險費時,不需扣除他在B公司當雇主的投保金額總額。
(3)補充保險費=1,000萬元 × 2%=20萬元

案例4:未具投保資格
A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公司在股票除權除息日後,收到股東周先生寄來一份附有戶籍謄本的通知書,通知書上說他戶籍已經在民國99年12月1日遷出國外。A公司在102年給付股利給周先生時,不必向他扣取補充保險費。
說 明:
周先生因為戶籍已遷出國外,在台灣地區未設有戶籍,依據健保法第8條規定,他不具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的資格,所以,依同法第32條規定,A公司在102年給付股利給周先生時,不必向他扣取補充保險費。

案例5:法人股東發放股利給法人
A公司持有B公司的股票,B公司在102年發放股利100萬元給A公司。B公司在發放股利給A公司時,不需扣取補充保險費。
說 明:
依健保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補充保險費的扣取對象為第1類至第4類及第6類保險對象,因為公司不是健保的保險對象,所以B公司在發放股利給A公司時,不需扣取補充保險費。

案例6:配股、配息基準日不同天
A公司股利分配之配息基準日為102年7月1日,配股基準日為同年8月1日。林先生及陳小姐分別於102年5月5日及102年7月5日買進該公司股票,A公司於同年7月15日1萬1,350元現金股利總額給林先生,8月20日發放5,220元股票股利總額給林先生,1萬7,500元股票股利總額給陳小姐。該公司應於7月15日向林先生收取227元補充保險費,並通知林先生及陳小姐其股票股利補充保險費扣取不足數104元及350元將由健保局於次年開單向其收取。
說 明:
(1)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於同一基準日分配之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為同一次給付。
(2)本案因配息基準日與配股基準日不同天,所以A公司於7月15日給付林先生1萬1,350元現金股利總額時,即須向林先生扣取227元補充保險費(11,350元x 2% = 227元)。
3.8月20日發放股票股利,林先生應繳納之補充保險費為104元(5,220 元×2% =104元),陳小姐應繳納之補充保險費為350元(1萬7,500元×2% =350元)。因無現金可供扣取,因此,A公司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通知林先生及陳小姐其股票股利補充保險費扣取不足數將由健保局於次年開單向其收取。並於103年1月底前將林先生及陳小姐資料彙報健保局。

案例7:配股、配息基準日同一天
B公司股利分配之配股、配息基準日為102年8月10日,現金股利發放日為同年8月31日。張小姐及王先生為該公司股東,張小姐獲配股利總額7,175元,其中現金股利淨額為1,804元;王先生獲配股利總額6,458元,其中現金股利淨額為1,624元。B公司應向張小姐扣取144元補充保險費,向王先生扣取129元補充保險費。
說 明:
(1)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於同一基準日分配之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為同一次給付。因此,B公司應於撥付現金股利時,從中一併扣取當次給付所有應扣取之補充保險費。
(2)補充保險費=股利總額×2%
張小姐補充保險費=7,175×2% =144元
王先生補充保險費=6,458×2% =129元

案例8:現金股利不足扣取股利補充保險費
C公司配股配息基準日為102年6月11日,發放日為同年7月3日。洪小姐獲配股利總額為4萬元,其中現金股利淨額725元。李先生獲配股利總額8萬元,其中現金股利淨額1,450元。C公司應如何扣取洪小姐及李先生股利補充保險費。
說 明:
(1)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以下稱扣繳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於同一基準日分配之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為同一次給付。
(2)補充保險費=股利總額×2%
洪小姐補充保險費=4萬元×2% =800元
李先生補充保險費=8萬元×2% =1,600元
(3)C公司應於撥付現金股利時,從中一併扣取當次給付所有應扣取之補充保險費,並通知洪小姐及李先生其被扣取的補充保險費(725元及1450元)。另由於李先生扣取不足數150元(1,600-1,450=150元)已達100元,依同法第7條第3項規定,C公司應通知李先生不足數將由健保局於次年開單向其收取,並於103年1月底前將李先生資料提報健保局。
(4)C公司應於102年8月31日前將洪小姐及李先生的補充保險費2,175元(725+1,450=2,175)繳給健保局。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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