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醉用鑰匙刺死路人 二審仍判無期徒刑張孝義 (2024-11-06 17:51:13)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前科累累的陳姓惡保全,在便利商店前酒後與路人攀談遭拒,竟用鑰匙朝宋姓路人頭部猛刺37下,誘發宋姓路人高血壓性心臟病及冠狀動脈心臟病發作而心因性休克,經送醫急救仍不治死亡。經新北地院依國民法官法庭判處無期徒刑,陳上訴二審;高院今(6)日駁回上訴,維持無期徒刑原判。可上訴。


陳姓保全並不認識死者宋姓路人,去年1月24日6時18分許,陳某在統一超商蘆興門市前,酒後攀談宋姓死者遭拒,於是跟與宋姓死者起口角,因認遭宋某嗆聲而心生不滿,竟先手握鑰匙並以鑰匙金屬製前端由上往下猛力刺擊宋某頭部共37次。


陳某又向外用力猛踢宋某頭部3下,致宋某頭部傷重不支倒地,又於同日6時25分許,見宋某倒臥在地且無力反抗,再上前向外用力猛踢宋某頭部共6下,誘發宋某高血壓性心臟病及冠狀動脈心臟病發作而心因性休克,雖經緊急送醫急救,仍不治死亡。


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審酌陳姓保全的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及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後之態度等個人事由,及被告復歸社會更生的可能性。最後評議決定結果判決被告無期徒刑。陳上訴二審。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之罪,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且審酌被告前案為恐嚇危害安全罪,甫於111 年2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理應生警惕作用,竟故意再犯本案殺人罪,足見前案執行成效不彰,且其對刑罰反應力顯然薄弱。


經整體評價後,被告依累犯處罰尚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而過苛之情形,是原審依累犯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並無不當。


判決理由指出,被告在員警有確切根據合理懷疑其殺人嫌疑後,始在員警追問下坦承本案犯行,此屬「自白」,而非自首,原審認被告不符合自首要件,亦無違誤。


至於被告所述其在整個衝突結束後,仍有向超商店員表示「快叫救護車,將被害人送去醫院」等語,以及其於本院審理時認罪,均不足以動搖原審量刑。


合議庭認為,原審量刑妥適,被告提起上訴指摘原審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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