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省稅大作戰 (2015-04-15 Money錢雜誌 文/編輯部)
不管是申報所得稅、房屋稅⋯⋯每年開始準備報稅的第1件事情,就是要先了解今年度的報稅有什麼新規定,除了可以避免因為搞錯造成錯報、漏報外,更重要的是每年政府會根據消費者物價指數資料,判斷是否要調整免稅額、扣除額的額度或課稅級距,這些都和自己的荷包息息相關。
今年5月申報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最大的變動是夫妻報稅多了一項新選擇,除了以往的夫妻合併申報、夫或妻薪資所得分開但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兩種方式外,也可以採取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的方式報稅;在售屋所得部分,即將公告的103年度售屋財產交易所得中,豪宅認定標準可能下修,去年度賣房子的人今年稅負要加重了!
此外,近來財政部針對去年開始實施的證所稅,發出補申報的通知,並就民眾報稅容易疏忽之處的地方發布提醒,以下就來看看今年報稅有哪些要注意的地方!
報稅新知1--雙北市外 4千萬元算豪宅賣屋時賺取的價差屬於財產交易所得,在每年申報所得稅時要納入計算,計算方式有3種:核實認定法,購屋成本與售價證明文件齊全時,應以實際售價減掉買價及相關成本,實際利得按適用的綜合所得稅率繳稅;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法,如果無法取得當初購屋成本證明,稅捐機關也無法查出相關資料時,以房屋評定現值乘上財政部核定的標準率計算售屋所得。(詳見P. 48絕招10)
第3種即是依照財政部定義的豪宅標準來課稅,以台北市為例,若不能舉證取得、售價成本,去年度規定房屋售價達8000萬元以上,要以總成交價,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合的比例(房地分離課稅)計算收入,再以15% 列為財產交易所得。不過今年「豪宅」的認定標準可能會下修,台北市房屋售價達7000萬元、新北市6000萬元、其他地區4000萬元以上,就無法以偏低的房屋評定現值計算售屋所得。
要提醒的是,因為目前房屋評定現值比實際售價低很多,不少民眾為了想要少繳稅,即使在有買、賣價成本證明時,也可能採取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法計算稅額,但自從實價登錄上路後,政府越來越能清楚掌握房屋交易成本,甚至會比售屋者清楚究竟是賺還是賠了多少錢。在政府努力想要達到稅負公平的情況下,會從嚴查證,建議售屋者還是要誠實報稅,以免被查證後不但要補繳稅,還可能被罰款!
>>>小提醒: 出售贈與房屋 成本別算錯 賣房子時依規定得繳納財產交易所得稅,但如果出售的房子是贈與所得,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要注意取得成本的基準。一般情況下,出售房屋若無法取得買價及相關成本證明,可採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法計算所得稅額,但出售因贈與而取得的房屋,財產交易損益=成交價額-(受贈與時房屋的時價-相關費用),其中「受贈與時房屋的時價」指的是贈與年度課徵贈與稅的房屋評定價格。
例如君毅的父親在99年贈與1間房屋給他,當年度房屋的評定標準價格為350萬元,君毅的父親應按350萬元申報課徵贈與稅。假設君毅在103年6月以3000萬元出售這間房子,就要以350萬元作為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的成本。
報稅新知2--夫妻今年可以分開報稅過去夫妻申報所得稅時,除了合併申報外,就算選擇薪資所得分開申報,其餘各類所得仍然得合併計算,由於綜合所得稅是採累進稅率,且以家戶為申報單位,對於雙薪家庭來說,夫妻兩人合計的所得淨額會比單身時各自分開計算要多,課稅適用稅率級距也會跟著拉高,要繳的稅金自然比較多,一直被戲稱為「夫妻婚姻懲罰條款」。
自今年開始,夫妻除了薪資所得之外,其餘各類所得都可以分開計稅,像是股利所得、租金收入等,建議夫妻可以就各種申報方式試算,選擇最省錢的方法報稅。要注意的是,假設選擇妻子的各類所得分開計稅、以夫為家戶納稅義務人,則妻僅可減除個人免稅額,及具有個人專屬性的薪資扣除額、儲蓄投資及身障扣除額、財產交易損失等特別扣除額,具家戶性質的特別扣除額,像是子女免稅額、房貸支出扣除額等,要由夫申報減除,且夫妻仍共用27萬元的儲蓄投資扣除額額度。(詳見P. 32 絕招5)
省稅新之3--基本稅額放寬財政部自95年開始實施最低稅負制,當個人綜合所得淨額加上「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及「非現金捐贈扣除額」等4項所得超過600萬元,就要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自今年開始,個人所得基本稅額改為超過670萬元才需要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不過,最低稅負制和綜合所得稅是兩者擇高課稅,因此仍須計算過後,再決定要怎麼報稅。(詳見P. 18 絕招1)
>>>小提醒: 別忘了申報證所稅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自102年1月1日起實施,依照規定,股票投資族若是符合課稅標準,在去年申報所得稅時就要一併繳納證所稅(與所得稅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即證交所得不計入綜合所得淨額),不過可能是新制上路,許多投資人還搞不清楚狀況,漏報的人不少,財政部自3月起陸續發出補繳通知,提醒去年沒報證所稅的人盡快辦理補申報,以免被查獲有短漏報時要被罰錢。
依據規定,賣出未上市櫃股票,興櫃股票超過10萬股(100張),或初次上市櫃前取得的IPO 股票,在上市櫃以後出售,都得扣除買進成本及必要費用(如交易手續費)後,按所得15% 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但IPO 股票因承銷取得10張以下可免申報。政府也提供了節稅優惠,持有股票1年以上所得減半課稅; IPO 股票在上市櫃後繼續持有滿3年以上,按所得四分之一課稅。
此外,自107年度開始證所稅將採雙軌制,也就是除了上述規定外,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出售金額超過10億元(排除核實課稅標的及透過信託基金出售的金額),會另行發單課徵千分之一的所得稅。
【更多精采內容請看《Money錢》NO.91 2015年4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