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款
1.櫃買中心公告處置之日期:114/11/17
2.櫃買中心公告處置引用之業務規則條款及發生緣由:
本公司因公告並申報114年第3季財務報告顯示淨值已低於股本二分之一,核有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暨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12條第1項第1款
規定之情事,故自114年11月19日起,證券經紀商於接受委託買賣該公司有價證券時,
應先收足款券始得辦理買賣申報。
3.處理結果(請輸入〝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或〝終止上櫃〞):變更交易方法
4.股票開始(併案)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終止上櫃之日期:114/11/19
5.因應措施: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7.(風險警示)向法院聲請重整者,倘嗣後經法院裁定准予重整確定
或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二款規定駁回重整之聲請確定者,
有價證券將有終止上櫃之虞,提醒投資人審慎注意投資風險: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