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被告:本公司及其員工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庭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59號
4.事實發生日:113/11/2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員工執行職務車禍致他人受傷,於113年10月16日
刑事判決確定後,因針對受害者理賠金額無法達成和解,致該案轉至民事訴訟案,
本公司為被告之雇主,原告依民法第188條第一款將本公司列為民事訴訟之共同被告
,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
6.處理過程:本公司已洽律師依民事訴訟程序處理,本公司善盡企業社會責任,期以
該案件賠償金額能達成雙方合意之結果。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經評估後該事件財務無重大影響,
本公司委任律師經評估民事訴訟狀受害者之請求賠償金額,以及本公司於事故前
已投保第三責任險,並依據國際會計準則第37號規定,本公司針對合理事證估計
負債準備;保險公司可歸墊金額,需待判決確定後方可入帳。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已洽律師依民事訴訟程序處理,就上開訴訟積極回應
以維護各利益關係人之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