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款
1.事實發生日:113/11/26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08/07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113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據主管機關要求配合法令之修訂,本公司修正113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
及認股辦法第三條第一項。
(2)修訂前條文:
三、認股權人
(一)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發給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受僱
員工。受僱員工係指符合支領薪資原則,由公司僱用之本國及外國籍職(工)
員、專任及兼任、全時及部分時間參加作業或提供服務之常僱員工,惟不包
含派遣人力及業務外包人員,亦不包括未兼任員工之董事。
(3)修訂後條文:
三、認股權人
(一)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發給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受僱
員工;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
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第二項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之標準認定
之。受僱員工係指符合支領薪資原則,由公司僱用之本國及外國籍職(工)員
、專任及兼任、全時及部分時間參加作業或提供服務之常僱員工,惟不包含
派遣人力及業務外包人員,亦不包括未兼任員工之董事。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