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榮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804號
4.事實發生日:113/11/2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法院判決關於原判決命榮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給付違約金及原判決駁回本公
司其餘反訴之上訴部分,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2)法院判決本公司其他上訴駁回。
6.處理過程:待與委任律師會商後續處理事宜。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待與委任律師會商後續處理事宜。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