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經研究決定,將原定今年底結束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Ⅱ)過渡期延長至明年底。
當中,對於因新舊規則切換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影響較大的保險公司,可於明年1月15日前與金融監管總局及派出機構溝通過渡期政策,金融監管總局將於明年2月底前一司一策確定過渡期政策。
原已享受過渡期政策的單家保險公司,明年過渡期政策原則上不得優於保險公司原過渡期最後一年享受的政策。
金融監管總局直接監管的保險公司,應與金融監管總局機構監管司溝通,由金融監管總局確定過渡期政策;各金融監管局監管的保險公司,應與屬地金融監管局溝通,由屬地金融監管局提出初步方案,報金融監管總局機構監管司審查同意後,確定過渡期政策。(jl/da)~
阿思達克財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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