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及負責人、林亞夫先生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3年台上字第459號
4.事實發生日:113/11/2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林亞夫先生前於105年10月21日
以本公司之開發工具(Q Code)侵害其所擁有之發明專利
,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之訴。
第一審、第二審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勝訴在案;
第三審最高法院將該案件原判決廢棄,發回智慧財產及
商業法院;更一審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112年11月2日
宣判,由本公司取得勝訴判決。林亞夫先生再次上訴至
最高法院,113年11月21日再收判決主文:「原判決廢棄
,發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6.處理過程:詳第5點說明。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之財務、
業務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待取得判決書後委請律師審慎研
議後續事宜,以維護本公司及全體股東之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