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13/11/22
2.公司名稱: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就立法院提案與媒體報導內容進行澄清與說明如下:
基於國家能源政策發展、本土製造鏈完整及再生能源產業永續發展,本公司
依法於2018年申請並獲得國發基金管理會、耀華玻璃管委會挹注資金入股,
過程皆依法申請。
面臨全球能源市場變遷及台灣光電產業挑戰,本公司始終遵循中華民國法律
,誠信、積極配合政策,致力於提升台灣能源產業的競爭力。
就國防部設備一事,於可能有爭議之24案中,本公司佔4案,且本公司發現
後立即依契約並配合機關來函之要求處理,全力儘速改善,至於就國防部阻
撓改善且解約一事,本公司已依法、依約委請外部律師採取法律行動,以捍
衛公司及股東權利,且已取得其中一案之暫時處分。
本公司積極朝向能源整合品牌的目標邁進,全面強化台灣能源供應鏈之韌性
與優勢,為提升國家能源自主性及下一代創造更美好未來持續努力。
6.因應措施:特此說明。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