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款
1.股東會決議日:113/12/18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黃昭棠/董事長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營業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不含迴避董事),全體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黃昭棠/董事長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1)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北京方正富邦創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1)北京市朝陽區北四環中路27號院5號樓11層(11)1101內02-11單元
(2)北京市朝陽區北四環中路27號院5號樓11層(11)1101內01單元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1)基金管理
(2)特定客戶資產管理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係董事會代行股東會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