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紅線3-3】國健署嚴打違法菸品 依兩大法源擁調平台資料權限潘永鴻 (2024-10-27 17:05:47)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潘永鴻/台北報導


《菸害防制法》去年修法,禁止電子煙、納管加熱菸,也防止未成年購買,中央針對網路販賣加強監管,邀集各大電商一同商討如何改進;國健署菸害防制組組長羅素英受訪表示,為防範電子煙和加熱菸在網路平台的違法刊載與銷售,國健署已加強監管力度,並協同各縣市衛生局進行網路監測,依法對違法業者進行裁罰,要求限期改善。


羅素英指出,根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未經衛福部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的菸品及其組合元件,禁止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進行廣告;一旦發現違法情事,依第30條規定,製作、刊載或傳播相關廣告的業者將面臨40萬元至200萬元的罰鍰,並要求限期內移除違法內容,「若屆期未改善,將按次連續處罰」。


羅素英強調,《菸害防制法》修法後,國健署已多次與各網路平台業者召開會議,討論加強會員管理及平台監控機制,目前已舉行4次會議,並建立穩定的溝通管道,確保平台能及時響應政府政策、落實自主管理。


羅素英表示,面對電子煙及加熱菸非法行為,政府對網路平台要求日益嚴格,平台必須確保自身會員不從事違法行為,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她強調,違法廣告業者不僅會遭重罰,若未在期限內移除相關內容,也會面臨連續性罰鍰。


針對平台憂心提供涉嫌違法的會員資料恐觸《個人資料保護法》,羅素英表示,平台業者不應擔憂提供資料會違反《個資法》,因為依據該法第15條第1款,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時,必須有特定目的,且在執行法定職責的必要範圍內進行,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在依法打擊非法菸品銷售時,擁有調取相關資料的權限。


羅素英補充,《菸防法》第15條第3項進一步授權主管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要求相關機關或平台業者提供產品販售、輸入及廣告等資料,被要求者不得拒絕或妨礙。因此,平台依法配合提供會員資料,不會違反個資法規,反而若拒絕配合,恐違反《菸防法》。


部分平台業者擔心提供會員資料可能涉及侵犯隱私,或導致法律風險。對此,羅素英強調,政府在取得個資時,均在法定權限內進行,並沒有侵犯隱私問題。她呼籲平台業者與政府合作,共同防止非法電子煙在網路氾濫。


此外,羅素英表示,針對業者對法律合規的疑慮,國健署將持續檢討並尋求適當的法規調整,以保障業者的合規操作。她指出,透過清晰的法律框架與規範,平台不僅能避免法律責任擴大,同時也能有效落實自主管理。


國健署表示,打擊非法電子煙販售是一項重要的公共健康議題,平台業者應負起社會責任,防止違法資訊在網路平台擴散。羅素英強調,國健署會在合法範圍內進行個資調取,同時不排除未來修法,進一步明確法律責任與隱私保障的界線,促進平台業者的配合。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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